行政法

行政法一些概念区分:

行政内部行为:没有对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进行处置),不属于对某某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内部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针对外部相对人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处分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行政指导、行政实际操作行为(保管扣押车辆、交管部门清理现场、环保部门清除垃圾、销毁已没收的假冒产品)、行政职权活动衍生的相关行为(不存在处分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引起法律效果不是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造成的,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特定人的权利义务,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行为: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行为具有不特定性(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对象并不确定),因此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同时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法律适应正确,没有超越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在行诉中要撤销重新作出)

非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惩罚性制裁措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暂扣驾驶执照)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预防证据灭失,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的限制,对财产实施暂时性的控制的非惩罚性行为。(责令停止、矫正、纠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违章建筑、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扣留驾驶执照。

行政复议前置: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已经确定的土地、矿藏、水流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政复议法30条》。确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直接提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12条》。对税收机关的征税决定不服的税收争议,需要复议前置。

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国务院的复议裁决、省级自然资源的确权特殊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对外国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一般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须由原机关确定管辖级别,复议改变,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以复议机关确定管辖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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