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遇上互联网(四)在线解决纠纷 | 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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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可以二分为诉讼和非诉讼。在现实世界里可以说非诉讼是常态而诉讼是常态,但在法律人的思维里,可能相反。因此,英语中非诉解决纠纷被称为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直译为“另类纠纷解决”)。它包括以下三种基本形式:

  • 谈判
  • 调解
  • 仲裁
  • 谈判是双方当事人参与,双方自愿达成或不达成协议,无强制性;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加调解者三方参与,调解者帮助寻找解决方案,但同样没有强制性;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加仲裁者三方参与,仲裁者听取事实和问题,作出决定,有约束力并可能是终局的,有强制性。不管是哪一种,ADR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应用都在变得越来越广。

    ADR近来的流行并没有什么秘密,与诉讼相比,ADR有如下优势:
      ·更快的速度
      ·更少对抗性
      ·注重解决而不是谴责
      ·较少管辖问题

    《教父》里有句台词,“It's all about business.“ 其实ADR体现的就是这样的精神:抛开谴责、复仇的欲望,关注实实在在的利益。当纠纷已然发生,重要的不是发怒,不是让对方付出代价,而是让己方尽可能地补回损失。”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是也。

    互联网时代来临,ADR的前面又加了个”O”(Online),变成了“ODR”(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直译为“在线另类纠纷解决”)。不但非诉,而且在线。于是ADR的三种基本形式变成了:

  • 在线谈判
  • 在线调解
  • 在线仲裁
  • ADR使纠纷解决“走出”了法院,ODR使它走得离法院更远。

    民法对于其价值的取向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而商法则相反。可以说,ADR、ODR的发展壮大,是商业社会、陌生人社会发展的一个体现:我们都是商人,所以我们最在乎的是自己得到了什么;我们都是陌生人,所以我们并不那么在乎是否完成了对别人的”复仇“。

    笔者直到读到ODR这一概念,才想起自己在一年前也曾作为参与过一起比较完整的ODR。那是六年网购经历中唯一一次给卖家差评。买来的一只勺子用了20天坏了,于是向卖家要求赔偿。卖家说你给了好评,该赔多少我赔。我不肯(可以看出当时的我还是比较在意复仇的,我觉得卖这样的东西的人应该得到差评)。这是第一阶段,谈判失败。

    于是卖家说那你申诉好了。我就给了差评,并向淘宝客服申诉要求退还货款。卖家的抗辩是我提出瑕疵时,离收到货已经超过了15天(淘宝当时通行的提出产品质量瑕疵的期限),我也提交了照片作为证据。淘宝客服给出一个期限让我们调解,但我和卖家都不让步。第二阶段,调解失败。

    调解期限到,淘宝客服给出了裁决,支持了卖家“已过15天”的抗辩,驳回了我的诉求。这算是第三阶段,仲裁。

    这就是本人的一次大获全败的ODR。败虽败,我们却可以从中看出ODR的一些特点。

  • 信息交流在网上进行
  • 调解、仲裁主体在网络上
  • 所针对的纠纷往往是因网络而起
  • 从这个简单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网站的拥有和运营者,淘宝已经拥有了自己的“法庭”,甚至是自己的一些裁判规则(如本案中的15天规定)。这样,网站的使用者就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这样的一件案子从申诉到最后客服作出裁决,不过半个月,相比诉讼,已是神速)。虽然我是“败诉”的一方,但我仍然必须承认,这样的机制对于保护在淘宝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使他们能够相对放心地在这里交易——他们知道一旦出现纠纷,他们可以与对方谈判、向客服申诉,得到快捷而相对合理的解决。

    信任,这是ODR的一个关键词。在网络时代我们一方面需要在线交易,另一方面在线交易的安全性又令人担忧。没有快捷有效的ODR机制,交易者的信任将无处安放。拥有中立合理的ODR机制,是互联网商业的最重要需求之一,它直接关系着使用者是否愿意进入这家网站。这不仅限于淘宝这种传统的网上商城,而适用于所有的互联网商业(比如,因为你知道你有问题可以找客服解决,所以你可以放心地使用工行的网银,或者在顺丰官网直接下单寄件,或者把自己的照片上传到网络上的收费图片库)。

    ODR是如此至关重要,使得有一些网站已经开始将它作为独立的产品输出。SquareTrade.com 就承认,他们的纠纷解决是由 eBay 赞助的。

    这又与我们在之前的篇章里提到的,将互联网作为独立空间进行特别立法,由网络中的主体作裁判者的观点联系起来了。可以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完善,总的趋势是它越来越独立,我们无法将它继续与现实世界放在同一个法律体系里规制,而顶多在现实世界里为它保留最后的那道法律屏障(诉讼)。

    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互联网都将越来越独立。互联网的权威,如网站运营者等,也将在法律上拥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因为他们是事实上的网络王国的缔造者,当法律遇上互联网,法律会以新的形式存在于新的时空,被新的权利主体掌控,用新的方法去解决新的问题。



    配图来自 uchicago.edu

    至此《当法律遇上互联网》系列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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