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学习笔记(23)交通事故护理依赖鉴定

一、对于交通事故护理依赖鉴定标准,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目前可资参照适用的有:

国务院授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此为国家标准

公安部制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此只是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并非国家层级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

对两者均是参照适用,而非直接的标准依据。

二、护理期限的确定

酌情确定不超过20年的护理期限。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如果受害人需要护理的实际时间超过了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甚至超过了20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原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5年至10年。

三、定残后护理依赖赔偿指数的确定

护理实际赔偿额=护理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护理赔偿指数。

其中,护理赔偿总额=护理人员年收入额*护理人数*护理年限;

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护理赔偿指数即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等级所需护理费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目前,法律对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的适用标准、护理依赖赔偿指数的确定以及定残后的护理费计算等问题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各省市可参照适用上述国家标准和部颁行业标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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