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理》之关于损害赔偿

今天我们来讨论法律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损害赔偿,当然损害赔偿有很多种,我们本文只讨论最常见的金钱赔偿部分。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体系中,损害赔偿被分为两个部分:过去的赔偿与未来的赔偿。过去的赔偿主要是指狭义的损害赔偿,即由罪犯对于被害者的直接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应该由其承担的间接损失,这一部分的赔偿费用归受害者所有。但是边沁主张的赔偿不仅仅包括这些,还包括对于未来的赔偿。边沁将对于未来赔偿称为抑制罪恶,即犯罪者不仅应该为其现在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做出赔偿,还应该对于其造成的不良的社会影响做出赔偿,而这些不良的社会影响的消除是在未来实现的,所以将之定义为对于未来的赔偿。

但是赔偿是否真的有必要呢?或者其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边沁用其关于罪的分类来回答。任意罪行会造成三种罪恶,我们一般将狭义的损害赔偿,即对于过去的赔偿作为对第一层次的恶的弥补。但是犯罪行为不仅仅会造成第一层次的恶,其还会造成第二层次与第三层次的恶,第三层次的恶也是由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了更好的消除影响,恢复社会的公正良俗,形成好的社会秩序与风气,我们需要对于罪犯的行为做出额外的处罚,作为对社会风气教导的示范,推动社会风气的不断净化。所以,广义恶损害赔偿不仅仅包括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还应该包括对于社会风气的引导的赔偿。

在实际的法务中,我们会遇到非常多种的损害赔偿,对于不同的损害类型我们需要不同的赔偿方式。因为在很多时候我们需要的并不只是对于犯罪者的惩罚,我们还需要对于受害者所受损害做出准确的赔偿,所以我们需要许多重不同的赔偿方式,以应对我们可能会遇见的多种不同的损害类型。在边沁的书中,确定的损害赔偿主要有6种:金钱赔偿、实物返还、宣誓补偿、名誉补偿、惩罚补偿以及替代性补偿。其中惩罚补偿是指刑罚补偿,以适用于对于部分特别恶劣的罪行但却无法赔偿的情况,诸如一无所有的小偷以伤人的方式抢劫财物,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在现实的法务中,另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是补偿额。通常我们认为:第一、应该按照罪恶的种类,按照关系人以确定补偿的数额。不同的犯罪类型,一人犯罪、多人犯罪所对应的补偿额不应相等;但是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不能因为损害人的增加而降低每一犯罪者的赔偿,否则就是在鼓励多人犯罪;第二、当补偿额难以确定时,天平的砝码应该向受害者一方倾斜。即当我们遇到直接关系人无法证明,相关物证无法证明时,损害额的确定应该向着受害人倾斜,不仅仅为保护受害人,也为了告诫犯罪者,同时警示潜在的犯罪者。

当我们遇到受害者或者犯罪者死亡的情况时,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情况。首先是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案件,对于这一类案件,我们的原则是损害赔偿可以被其继承人继承。如果损害赔偿不能被继承,那么我们就是在鼓励犯罪者以致死的方式伤害受害者,所以损害赔偿必须可以被继承。然后另一种情况是受害人死亡,我们是否应该允许损害赔偿继承呢?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一行为无异于将无辜者拉入这一无底深渊,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让可怜的受害人在犯罪者死亡后,就独自承担伤害呢?绝对不是!因为这个问题有另一个折中的方案,对于犯罪者死亡的损害案件,我们一般认为所有的损害赔偿应该以犯罪者的遗产为限由其继承者赔偿。

最后,当案件的赔偿是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处理时,我们常常要求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应该严格以受害者的损失大小衡量,但是我们也允许将损害值以时间计复利,同时所选利息允许以一定比例高于市场平均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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