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大学女教师患病了之后……

2016-08-25辰溪  蓉姐对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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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有一位人民教师患病,之后,她就不再是教师了。

因为无法保证教学计划

她,被开除了。

接着,收入断供、医保停缴,她不得不走上街头,摆摊卖服装。

一边在医院同病魔顽强抗争,一边在法院同雇主不屈战斗。

直到杜冷丁也无法止痛,直到两次胜诉也无力维权。

最后,她离开了这个世界,只留下父母痛彻心扉地嚎哭:

“我的宝太苦了啊~~”

举国哗然。

大学,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居然无视国法、藐视判决、忽视病患,在二三十名处长正职的众目睽睽之下,“集体”作出了对刘伶利老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院长表示很无奈、很害怕、很悲痛!

我们看到,她流下的,希望不是鳄鱼的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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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下,本着社(xi)会(shi)担(ning)当(ren)的态度,616天之后的博文学院终于决定公开道歉,恢复与刘伶利老师的劳动关系。

学院开始履行法院判决,撤销开除决定,补发病假工资及抚恤金共计7.2万元。

人们愤愤不平,人们悲伤溢满,微博下评论满屏皆是:

“人都走了,要这种道歉有卵用,不接受!”

“冷血学校,没人性!”

“刘伶利事件让在职同行寒心。”

“法院判都判了,还说没掌握真实情况,豁鬼!鬼都不得信!”

......

博文学院,“博衍明德、文倡格物”,你的觉知觉悟为什么不能更早一些!

在家属抱着病例哀求之时,在两次法院判决之后,或是在刘伶利老师病重生前,

哪怕仅仅只是关心看望一眼!

一系列的道歉行动,为什么偏偏发生在上级派驻工作组展开调查之后?

坦荡面对“开除决定”的合法性本身,真就有这么难?

没人能叫醒一个装睡的人,即使冒着违法的成本

是的。博文学院看着是学校,实则企业化运作,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开除刘伶利,目的就是甩掉包袱。

追名逐利的企业天性,在根本上决定了院长陈玲口中的“一个萝卜一个坑”,“编制有限,不可能养闲人”等等托辞。

一个企业员工患病,即使不开工资,也会有医保等“五险一金”的支出。

避免额外负担最简单粗暴有效的办法就是,借着“旷工”的名义一脚踢开,弃如敝屣。

残酷!冷血!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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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需要我们思考的是:

第一,学院以旷工为由开除患病女教师合法吗?

第二,非因工伤,学院可以与患病女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吗?

第三,都说企业不养闲人,如果出现下一个刘伶利,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态度明确:开除决定违法!

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兰博院发【2015】14号}《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博文学院不服,提起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二审中,交大博文学院亦认可在刘伶利与交大博文学院的电话通话中,刘伶利陈述其本人及家人都在外地就医,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等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不属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聘用合同》第三条第八项第三款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该判决书写道:“交大博文学院以此为由开除刘伶利并解除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交大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定……上诉人交大博文学院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违法的理由也很明确:学院在明知刘伶利患病并电话请假的情况下,认定其擅自离岗、旷工的辞退理由不成立。

也就是说,学院解除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判定为非法, 源自“旷工”理由不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则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龄在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龄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特别强调(重点打星号),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作为企业职工,只要不是工伤,超过最多两年的医疗期后又不能胜任原单位工作的,企业即可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医疗期的计算是法定的,24个月为最长医疗期。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是有条件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而并非只要患有特殊疾病无论其工龄多久均可享受24个月医疗期。

刘伶利2012年硕士毕业,在博文学院参加工作3年后,因身患特殊疾病,其能获得的医疗期有且仅有三个月。

这意味着,博文学院和身患重疾的刘伶利迅速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实质障碍。

学院以“旷工”之名开除,在法律操作层面上显得非常不专业。

博文学院,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在法定的“医疗期”满之后,甩掉她认为的包袱。

说到底,刘伶利的遭遇,反映出普通劳动者的弱势,是典型的患病职工如何争取基本权益保障的社会问题。

当实体法律不足以支撑或帮助权益受损者实现实质正义时,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依然支撑着普通民众朴素的法治信仰。

而回归现实之中,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何建立更为有效的劳动保障执法体系,如何分担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

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谁都不可善独。

劳动者遭遇突发事件,需要不断提高自身风险意识、维权意识,坚持不懈地主张自己的社保医保权利;

企业发展除了营利,还需要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血气,冷漠无情者妄想瞒天过海,能省则省,到头来终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只能“雨打风吹去”,拍死沙滩上;

社会管理者在努力推动社会保险全面覆盖的同时,劳动监察、失业保障、医疗保障以及慈善支持等社会保障体系仍有待完善。

我们,期待着改变......

最新消息传来,学院与刘伶利家属已经达成和解,获偿50万,这对于并不宽裕的家庭,对于在天之灵的亡者,也算是一份迟来的安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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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职业生涯中的不光彩,会让身患重病的人加倍绝望。

放弃,刘伶利并没有。

她,得知患病,坚持等到放假才开始治疗;

她,失去医保,为了省钱拒绝住院保守治疗;

她,网购神药,加入微信QQ群,与病友相互鼓励;

她,治疗期间,坐着轮椅摆摊卖衣服,补贴家用;

她,住院期间,涂上指甲,抹上口红,美颜自拍;

她,临终之前,想着捐献眼角膜,希望还能帮助他人。

这是一位美好、善良、温暖的女子,在遭受大不幸之时,在生命的弥留之际......

仍心怀善意,清澈明朗~

刘老师,走好,天堂无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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