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这个事做对了:把法院称为裁判所

在中国和日本,现代司法制度,都是向西方学习、移植西方司法制度而形成的。其中,日本比我们先知先行,曾一度充任我们学习西方司法制度的样板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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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中国近现代在国家治理方面,受日本文化的影响较大。我们很多关于国家管理与社会治理的词语,都翻译自日本。例如:法律、宪法、法人、法庭、出庭、法则、番号、公民、人格、权利、表决、组织、机关、基地、场所、干部、成员、出版、大局、代表、单位、社会、登记、独占等,均来自日本。缺了这些词,我们的法律都无法写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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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却有一个奇怪的事情,在对司法机关的命名上,中日之间却作了不同的选择:日本叫裁判所,这是十分低调的叫法,让人想到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而中国则没有套用日本的做法,我们使用了一个比较高大上的词——法院,让人想到这是适用法经的地方,是神兽獬豸管理的地盘,能平之如水、触不直者去之,富有传统文化的韵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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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其实法院这个叫法,即使放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也是大胆的创新。在中国古代,对司法机关有各种各样的叫法,如大理寺院、庭尉、刑部等,或者俗称衙门、有司等。但不管哪种叫法,都从未带过法字。可见,在近代司法移植过程中,我们对法院赋予了较重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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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不管是按现代司法理念,还是按中国传统法制文化,法院从来都不是执掌法律的地方,当然英美等判例法系国家法官有一定立法权除外;只有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关、国会议会等,才是执掌法律的地方。法院只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地方。因而,日本裁判所这个叫法,可能更符合司法机关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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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法院的裁判功能,是为了说明三个事实:第一,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取舍是由立法机关决定,法院不具有这个功能与职权;第二,法院是裁判机关,它的工作方式是流水作业,它是社会博弈出来的、让多数案件得到公平处理的规则机制系统,它不只是服务个别案件的机制;第三,人类社会生存发存博弈的结果,决定人们必须选择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总之,人们接受代议是制是权利让渡,接受司法裁判同样是权利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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