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居留权(Aufenthaltsrecht)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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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居留

概述

2004年7月30日颁布的新《居留法》对德国外国人法中关于入境以及在德国的居留权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护照义务、获得居留资格的一般前提和各类居留资 格的特殊要求的规定。这部法律对外国人进入德国作出了限制和规定。此法一般适用于所有来自非欧盟国家和/或不属于德国司法管辖范围和/或没有外交或领事特权的外国人士。

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原则上必须具有得到承认的或有效的旅行护照 (居留法第 3 条)。即便具有居留资格也必须出示护照。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规和主管机关规定的例外执行。

要获得居留资格,应拥有一般必须具备的条件(居留法第4条)。自身的生活费用必须有保障。身份和/或国籍必须澄清。不存在要被驱逐出境的理由。如果某种居留资格没有特定要求,则应确保居留不会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利益造成损害。进入及在德国居留的中国公民需要获得居留资格。对中国公民没有例外情况。居留资格包括签证、居留许可和移民许可。

签证

对于时间长短不一的居留期有不同的签证 (居留法第 6 条)。

< 短期签证(申根签证)

依据《申根协定》的规定,持有这种签证者同样有权在协定的所有成员国居留,如意大利、法国等。访问签证的颁发以德国外国人法(首先是居留法)和欧盟法的规定为基础。根据居留法,对访问或旅游签证的办法没有特殊要求。但只有当外国人的居留不影响或危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给予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居留期间在经济上有保障,不可以为自己的居留动用公共资金。这可以由一位德国“东道主”(邀请人)为可能发生的费用提供担保,比如可能发生的住院费用。依据欧洲委员会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在申根协定国范围内强制实行通用的旅行医疗保险(保额30,000欧元)。可以由申请人在本国交付或者由一位“东道主”交付。如申请人未满足上述要求,那么申请会被拒绝。拒绝无需理由以及法律说明。依据居留法第 83条,对此决定不能拒绝接受。

< 长期居留以及工作居留

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居留工作的外国人士原则上必须申请签证。对于欧盟公民和具有其他一些国籍的人士有例外情况,但是对于中国公民没有例外情况。基本规定如下 (适用中国公民) :

签证必须在入境之前申请。一般要获得德国外国人管理机关的认可。由外国人士入境后居住地的机关负责这项工作。外国人管理机关一般再将其转交其他机关处理,所以仅批准程序就可能会长达三个月。

< 管辖权限

依据法律(居留法第71条第2款),负责签证签发的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外国的代表机构,即大使馆和总领事馆。根据德国外交部的说明,德国驻外国的代表机 构在 2至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短期签证。如前文所述,申请长期签证的审批可能持续几个月。一般来说,在旅行高峰时期,等候时间可能会更长。

居留许可和移民许可

< 居留许可的不同形式

居留许可是一种有期限限制的居留资格(居留法第7条)。根据居留法中的规定,居留资格可针对各种不同目的颁发。较为常见的获得居留许可的理由是接受教育(居留法第16、17条)。特别是为了在一所德国高校学习,参加语言培训或者入中小学而给予居留许可。其中也可以包括出于为大学学习做准备而申请居留许可。相关负责部门会考虑所有的相关信息,诸如学习性质、学习预计持续时间、申请人的年龄和语言能力等等。大学学习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可以延长。对于为习做准备而申请的居留许可最长不超过2年。对于接受企业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同样可以颁发居留许可(居留法第17条)。决定权最终在相关负责部门的判断。一般这种情况需要得到联邦劳工署的同意。另外也可以申请在德国居留从事工作,包括从属性的工作(居留法第18条)和独立开业(居留法第21条)。关于独立开业的居留许可请参见本文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居留权的章节。

从属性工作的居留许可原则上需要得到联邦劳工署的准许,参见居留法第 39条。根据一项工作是否需要从业资质,有专门法规确定是否需要联邦劳工署的许可。该法规列举了可获得许可的工作类别。即使联邦劳工署已准许,也还需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依据居留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是否允许外籍员工入境取决联邦德国的经济状况(需求)。特别是劳动力市场情况需要加以考虑。在经济低迷的情况下在德国找到一个从属性的工作职位相对比较困难。依据居留法第18条第5款,只有在获得某个具体工作职位的情况下才能颁发以从事从属性工作为目的的居留许可。

< 移民许可(无限期居留权)

移民许可是一种无期限的居留资格(居留法第9条),持此资质可以在德国从事任意一项职业。另外它没有时间或空间上的限制。另外也没有任何附属规定。相应的办理移民许可的前提条件会非常苛刻。

如果下述条件符合,相关部门会颁发移民许可。条件为该外籍人士:

< 拥有居留许可满 5 年

< 生活上有经济保障

<可以证明已缴纳至少60个月的法定养老保险的自愿或义务保费,另外可以提交在保险或养老机构或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的证明

<在过去三年中没有因故意刑事犯罪行为被处以6个月以上的少年管教或监禁或被处以每天 180 欧元以上的罚款

< 如果是劳动者,则有工作许可

< 拥有从业所需的其它许可

< 有足够的德语语言知识(至少通过B1)

< 对联邦范围内的法规、社会规范和生活习惯有基本认识

< 本人以及同住家庭成员拥有足够大的住所。

居留法第9条对上述条款做了细化说明。特别对于高素质人才在移民许可上作了政策倾斜,见居留法第 19 条。

申请和延长居留的相关主管机构和程序

德国外籍人士管理机构负责和决定全部关于居留和护照事宜 (居留法第71条)。在国外由德国驻外代表机构处理护照和签证事宜。因此一般需要在德国驻外代表机构申请签证,以便在德国申请居留许可。

申请和延长居留的相关主管机构和程序

德国外籍人士管理机构负责和决定全部关于居留和护照事宜 (居留法第 71 条)。在国外由德国驻外代表机构处理护照和签证事宜。因此一般需要在德国驻外代表机构申请签证,以便在德国申请居留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和股东的居留权

<  建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能途径

一般来说每一位外籍人士都可以在德国建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单人公司 (EinMannGmbH)”的形式来创建。这是一种只有单一股东的公司形式,通常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唯一经理。外籍人士是否只能在拥有有效居留许可的前提下才能成为一公司的经理?对于这一问题没有最终明确的回答。德累斯顿地方高级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理由是这样对于公司经理的要求过于苛刻。至今就此问题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规定。各个地区很有可能会有各自不同的法律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居留可能

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或独立开业的居留许可 (居留法第 21条),尽管经理也是公司的雇员,从公司支取薪水,但是相对来说进行的工作是独立的。这一条尤其适用于同时又是公司,甚至单人公司,执行股东的经理。居留法第21条也是一类“非硬性规定”。即相关部门有一定的自由决定空间。即便申请人具备以下所有条件,仍无权要求颁发许可,只能要求相关部门作出合适的裁决,比如不考虑无关的规范。

如符合下述条件,可以颁发独立开业以及担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居留许可:

< 此项工作有着很高的经济意义或者有着特别的地区性需求

< 预计此项工作对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 此项工作通过个人投资或者贷款已获得经济上的保障

在法规中通过所谓的“法规案例”对上述三项条件做了详尽说明。也就是说,如果符合法律中所列举的这些特征,则一般(但不一定)认为已具备所需的条件。相反,若不符合上述特征,也不意味着一定不能颁发居留许可。如果对于一项独立开业最少作100万欧元的投资并提供10个工作岗位,则通常就已经满足了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条件。此外对于上述条件是否满足的评价依据主要还有:

< 工作中的经营想法和成功潜力

< 申请人的经营经验

< 投入资本的数额

< 对于德国就业和培训情况的影响

< 对于创新和研究领域的贡献

当地的工商会在依据上述条件作出的评价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法律支持通过专业人士、工商主管机构、公法职工联合会和职业许可机构来进行测评。而当地的工商 会熟识当地的相关情况。没有当地工商会的许可,即使在建立一家注册资本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时,仅凭计划中的公司登记一般无法获得居留法第21条规定的居留许可。依据实践经验,应该尽早申请居留许可,可以与公司申请工商登记同时或者更早起步。工商会需要尽可能具体的依据来作出判断。比如可以是一份商业计划,包含要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构想和经营理念。营销方案、申请人的教育程度和专有技术、已达到的和预见的营业额、资金的筹集情况等通常是要考虑的因素。如果公司能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将是一项非常有利的条件。年龄大于 45 岁的申请人必须证明拥有相应的养老保障。独立开业的居留许可最长至 3 年。3年过后可以申请移民许可 (作为前述的例外情况)。如果申请人工作出色,可以保障其生活所需的话,即可适用这一例外 (居留法第 21 条第 4 款)。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仅仅参股而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居留法第 21 条不能获得居留许可。因为仅仅参股的股东无需在德国逗留。与此类似的是购入德国股份公司股票以参股的行为。股份的管理也可以在国外进行。

家庭

根据原则,德国支持家庭的随迁 (居留法第 27 条第 1 款)。这一原则是德国基本法第 6 章中所规定的对家庭的保护。以下只涉及外籍人士的家庭随迁。外籍人士的家庭随迁原则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外籍人士拥有移民许可或居留许可

< 拥有足够的住房空间

对于配偶的随迁有特别的规定。依据居留法第 30 条,如果外籍人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硬性规定必须向其配偶颁发居留许可:

< 拥有移民许可

<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拥有居留许可 (此类情况较少)

< 拥有 ( 普通的) 居留许可满 5 年

< 获得居留许可时婚姻已经存在,并且此外籍人士预计将在德国逗留 1 年以上。延长的手续可从简。

居留法第32条规定了子女的随迁,这是指未成年人和未婚子女。当双亲(或者负有抚养义务的单亲)拥有居留许可或者移民许可的情况下,子女可以同样获得居留许可。子女的生活范围必须与父母(或者单亲)一样限制在联邦范围内。如果子女未满16岁,那么条件就可以放得更宽。只需父母具有移民许可或居 留许可即可。而向年满16岁的子女颁发许可的条件则是必须证明其掌握德语或者预见可以很好地适应德国社会(根据其所受的教育和生活环境等因素判断)。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给外籍人士子女颁发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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