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名护士给共享单车上锁不是盗窃,但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北京2名护士给共享单车上锁不是盗窃,但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江上小堂

共享单车发展很迅猛,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方便。

北京2名护士给共享单车上锁不是盗窃,但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_第1张图片

但由于一些人的文明素质、财产意识、法律意识不强,出现了不少不当使用、处置和毁坏共享单车的情况。据未来网23日报道,2月22日下午,火箭军总医院门口,两名女护士下班时刚要打开被自己私自上了锁的小黄车,就被在附近的民警抓个正着。两名女护士承认私自占用ofo共享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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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女护士因此被北京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盗窃罪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把车上锁了,就导致车辆无法被乘客使用。这是侵犯共享单车供应商的财产权。”北京律师张新年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这样解释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

但我以为这有值得商榷之处。

给“小黄车”上锁算不上是盗窃,盗窃的定义是在没人觉察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2名护士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的犯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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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否适用“非法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共享单车既不是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而是ofo公司的经营资产。2名护士也没有占有共享单车归为己有的意图,只是想独占其使用权。所以,她们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侵占罪”。

我以为,2名护士的行为应属“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她们私自上锁,导致其它用户不能使用,破坏了公司的经营秩序,客观上造成了公司经营收入的损失。

对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们的违法行为,侵害手段和侵害对象都适合这条规定。

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而按这个规定,她们的行为又不够立案标准。可能这也是公安机关只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盗窃罪来处罚她们的原因吧!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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