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一张卫生许可证要罚你三万!卫监提醒:公共场所取得卫生许可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国家为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消费者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而对住宿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等7类28种公共场所实施的卫生许可证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依照规定,下列场所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车(机、船)室。

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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