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实君按:2015年,尤其是近两个月以来,一轮一轮的金融大案已经晃晕了人的眼睛。以至于原当许昌银行董事长高志明的一审判决落定之时,人们似乎已经无暇关心。
近日,有媒体报道,今年9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编号为“(2015)禹刑初字第233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高志民因为受贿389万元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从被实名举报到一审判决落定,历时三年余,原许昌银行董事长高志民如何涉罪的“经过,逐渐浮出水面,下文中有详细的表述。
事实上,高层早已就金融领域的反腐作出安排。
2014年3月,中央纪委启动新一轮机构调整,纪检监察室数量增至12个,其中第四监察室负责联系金融口单位,分析认为将加速金融反腐工作的推进。
2014年12月,银监会于发文对商业银行的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进行全面排查和整顿,持续时间长达6个月。
2015年10月30日,金融反腐的大幕正式拉开。经中央批准,2015年中央第三轮巡视将对31家单位党组织进行专项巡视。这轮巡视风暴重点刮向了金融系统内,在被巡视的31家单位中,金融机构就占了21个,达到了7成。其中就包括被称为金融巨头“一行三会”的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全覆盖。
10月31日,中央第七巡视组组长刘卒带队进驻证监会。第十三巡视组组长朱保成则带队进驻中信集团。
11月3日,2015年中央巡视组第三轮专项巡视已全部进驻含21家金融机构在内的31家单位。
2015年年内,已立案查处银行高管12人,其中副行长及以上级别8人;券商高管15人,另有3人失联。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在证监会官员中也有8人因嫌内幕交易、伪造公文印章等落马。
截至目前,2015年“金融圈”累计落马(失联)官员38人。而在2014年,被立案查处的银行高管是8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市场化程度依然较低,形成权力大、神秘度高、资金巨额的圈子。然而,金融系统内的腐败危害极大,尤其是对实体经济。它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速度比其他形式的腐败更快、数目也更大,可以说是紧紧连着经济的命脉。
但无论这个“落马”数字是多少,近十年以来,中国金融体系制度性进步依然有目共睹。从投实君所见,大部分从业人员时常挂在口头上的就是,“现在比过去规范多了”,“现在的资产质量过去根本没法比”。
金融官员或者高管,在金融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的贡献,不应该否定,更不应该因为他们存在的某些问题,就对他们“污名化”(stigmatization),也就是对他们进行偏负面的抽象处理,而遮蔽他们的其余特征。
而无论是社会财富或是从业者个人,最好的保护就是日益市场化的要素配置方式、明晰的规则制度和严格的监管体系。
一名城商行董事长的“索贿”轨迹
原许昌银行董事长高志民受贿获刑10年 多为帮助贷款和安排工作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导读:最终法庭认为,检察院出示的证据中行贿人均称是基于高志民的身份才向高志民行贿,若高志民不是许昌银行董事长是不会给其送礼的,因此,行贿人给高志民送礼并非基于朋友之间礼尚往来,而是利用高志民的职权和地位产生的影响谋取一定利益。由此,法庭认定其构成受贿。
从被实名举报到一审判决落定,历时三年余,原许昌银行董事长高志民如何涉罪的“经过,逐渐浮出水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近日独家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原许昌银行董事长高志民因犯受贿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收受财物帮企业贷款
这份由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编号为“(2015)禹刑初字第233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高志民因为受贿389万元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时间在今年9月。
公开的简历显示,高志民出生于1961年,是河南长葛市人,曾在长葛市财政局和许昌市财政局工作。2001年起,高志民开始进入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工作,任党委书记兼理事长。2007年许昌市城市信用社改制为许昌市商业银行后,高志民成为该行首任董事长。
实际上,早在2013年5月,就有包括许昌银行副行长等在内的高管对高志民进行实名举报,互联网上的举报信还详细列出了高志民的一些具体犯罪线索。
2014年6月9日,河南省许昌市纪委相关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实,高志民已经被“双规”,本报以《许昌银行董事长高志民被双规举报信称其涉嫌六大罪状》为题进行了报道。
2014年9月2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公告称,该院依法对许高志民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许昌银行属于地市级小型城商行,截至2012年末,资产总计为142.6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6.17亿元,利润总额3.5亿元,净利润为2.6亿元。
2014年末,许昌银行和河南省开封、安阳、鹤壁、新乡、濮阳、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13家城商行以新设合并方式整合为一家省级城商行中原银行,并于2014年12月26日正式开业。
2013年的举报信中提及,“高志民做事独断,一意孤行,已经引起了班子成员的不团结”。
信中列举了高志民“六大罪状”,其中包括许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许昌银行时,高志民利用亲属的名义注册空壳公司,从信用社贷款3000万元购买许昌银行原始股并获利5000万。
但这一举报情况判决书并未涉及。不过,举报信中还提及在许昌银行招聘过程中收受贿赂的情况部分被查实。判决书显示,高志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十几人的贿赂,并为行贿人的亲属安排工作提供帮助。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志民利用其职务之便,共收受或索取他人现金或其他财物价值计人民币388.7966万元。
判决书显示,高志民收受贿赂一共35笔数,金额由数万元到数十万不等,其中大部分是为企业贷款提供帮助或者帮忙安排工作。至于这些贷款是否符合条件及相关程序,是否造成银行损失尚不得知。
法院认定:索贿金额逾257万
除了收受现金、购物卡等,高志民还曾向房地产企业索要房屋。
判决书显示,其中,2003年至2009年,高志民向许昌市恒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索要许昌市某小区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09499元)和人民币60万元。2006年至2009年,高志民向时任许昌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程某某索要住房2套(价值人民币462467元,高志民付款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高志民收钱很多是在春节、红白喜事等特殊时点。为此,其辩护律师指出,“有部分情况系朋友之间礼尚往来的礼金而非贿金不构成犯罪,且在给行贿人办理贷款时程序上没有违法行为。”
最终法庭认为,检察院出示的证据中行贿人均称是基于高志民的身份才向高志民行贿,若高志民不是许昌银行董事长是不会给其送礼的,因此,行贿人给高志民送礼并非基于朋友之间礼尚往来,而是利用高志民的职权和地位产生的影响谋取一定利益。由此,法庭认定其构成受贿。
此外,高志民的代理律师还提出,高有自首、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情节。且高志民受贿情节不恶劣,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
法院认为,高志民多次向他人索贿数额高达257.1966万元,并且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1.6万元,不能说明其主观恶性较轻。其犯罪前的表现亦不能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因此不予采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高志民有期徒刑10年,并对其受贿赃款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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