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正义、天下无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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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社会公共关爱事件被定罪的冤案评析

案例简介:我是浙江省临海市教育局原会计陈振华,其妻陈仙菊在患癌症治疗期间被临海回浦机电厂(校办厂)辞退了合同制职工。该市教育局的领导和同事们得知情况后,认为职工患癌症治疗期间被辞退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也是缺乏人性化的行为。故领导和同事们的同情照顾并按规保生存,将陈仙菊安排在临海市聋哑学校编制外人员,并由临海市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派遣公司)发放病假工资1042元/月,计2.7余万元(其中社保费0.97万元)。就是这么一起社会公共关爱事件,在浙江省椒江区前所街道汾头洋村杨妙友出于个人恩怨的炒作下,上下串通有关人员,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1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视为“吃空饷”,于2015年6月2日临海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振华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下属临海市聋哑学校为身患重病无法上班的妻子安排工作,使其妻子没有实际工作却挂名领取薪酬2.7余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报实销),并将其妻患癌症治疗期病假工资(含社保费)2.7余万元没收,上缴国库”。至此,酿成了一起社会冤案。

冤案坐实的经过:其实此案根本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常识人性良知问题;可是在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争论不下是否起诉的时候,一位上级检察官员说了一句话:此案还是冲当考核政绩指标而起诉吧!杀一儆百;这句话起到了生死存亡秒杀作用;受害人家属将党的政策,证明此案无罪的案例等相关资料送给临海市检察官,检察官回复是:你资料送迟了,此案已起诉到法院了,撤案难呵!等省里清理“吃空饷”处理政策出台再定;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发现在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多次叫临海市检察院撤诉而未成,临海市检察院还二次补充侦查,也没有发现新的证据,在临海市检察院的施压下,临海市法院拖了一年多,违心下判,作出留有余地、实报实销的判决;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为了固定案件,做出违法行为,在接到判决书第十四天超期抗诉(法定是十天内);还有更想不到的一件事,申诉人未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却收到台检刑审通(2016)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它们是对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压,达到上诉、申诉维持原判的目的;冤案一旦坐实,司法机关为了政绩观就抱团一错到底!

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案件的证据,经著名律师和法学专家认定,认为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是适用法律不当,该笔款项系陈振华的妻子的正当收入;理由是:

1、该份工作是没有通过职权影响力而获得的,入职、离职是正常的:陈仙菊是患癌症治疗期被临海市回浦机电厂(校办厂)辞退,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也是缺乏人性化的一种行为,合法权益受侵害,基于领导和同事们的同情照顾,安排在学校编制外人员并领取病假工资,是社会公共出于同情陈振华家属,不是钱权交易的行受贿行为。临海回浦机电厂(校办厂)将陈仙菊辞退,使得患有重病的陈仙菊基本生活没有了保障。在此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临海回浦机电厂应当恢复陈仙菊的工作或者支付赔偿金,保障患病期间的陈仙菊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未实际工作”是有正当理由的: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生病的公民同样享有劳动权,不因生病而受到歧视;并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患有疾病的陈仙菊因病进行治疗、休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此时不让陈仙菊休息,反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又据《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8期报道:如果劳动者因患癌症不能工作,用人单位愿意无限期支付病假工资,不解除劳动合同,值得赞扬的。所以陈仙菊因患癌症无法进行工作,不属于“未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情形。

3、收入低于“未实际工作”:陈仙菊的工资是1042元/月,在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以下,而浙江省的职工平均工资是2290元,高于陈仙菊的月工资一倍之多;根据经验法则,这样的行贿,不但不能取悦公职人员,甚至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因此更加说明,这样一份工作,是教育局领导和同事们为了保障陈仙菊的合法权益所提供的,与职权无关。

4、职权影响力与特定关系人“未实际工作领薪酬”之间无必然联系:陈振华没有承诺、实施、实现三个行为,涉案学校也没有提出具体请托事项,没有为涉案学校谋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优先于其他学校的利益,与涉案学校之间是正常的工作关系,不能认定也不认定陈振华“为他人谋取利益”。

冤案焦点几个问题:这是一起公共关爱事件被定罪的冤案,冤得低级,冤得简单,凭良知就能判断是非的,检法官们将这个故事讲给你儿妻、父母听,都觉得你缺乏人性。

1、证据不实,是冤错案的关键: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临海市人民法院采用断章取义,硬套纸面的、机械的规定来理解,证据不实,导致判决结果根本错误;(1)患癌症治疗期间被辞退,属违法行为,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基本生存,这个基本常识是法定的,却台州临海检察院法院都不采纳,缺乏法理和人性;(2)检察院有特殊职能,取到了校长们“想陈振华帮助”的猜想证言,与事实不符;(3)将国家改革前理论(书面)的会计职责定为职务之便,纸面、机械的规定同事实不相符;如:申诉人没有参加编制预算、没有参加财务检查,而认定在方面提供帮助?(5)法院认定同职务影响力有关,试想:陈振华是普通办事员,其妻子在下属校办厂的合法权益也保不住,而其妻患癌症治疗期被辞退是违法的,按《劳动法》规定保生存,安排了临时工,而工资只在省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以下,这更加说明没有职务之便!而具有职务影响力真是笑话?因此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法院采用断章取义、猜想、纸面、机械的规定作证据与事实不符,就产生了冤错案。

2、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判决,是冤错案的之源:临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的刑事案件100%要入刑的,就是“拨到筐里都是菜”;在审理时发现在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多次叫临海市检察院撤诉而未成,一审期间已骑虎难下,拖了一年多,还是将错就错,仍违心下判,作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实报实销的判决!错误的羁押导致的逻辑结果就是冤狱;冤错案就铸成了;这就是临海市人民法院对抗了党中央“疑罪从无、有错必纠”决定。

3、违抗了《宪法》的基本原则: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6月2日是、2016年3月24日二次报道:2014年,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吃空饷”专项整治成绩单,全国共清理清退“吃空饷”16.2万人,有的县长、院长、局长利用职务之便,让子女在上学期间就占编制白领工资,还平调任职,而真正“吃空饷”的人员尚未定罪!临海市主审法官廖志敏劝我说:出来就好,公诉案件到法院无罪可能吗?你挣钱会比工资多,不要再同临海“吃空饷”28人比较;我就反驳说:“我妻收入是合法的,属人之常情的,你良心何在?临海官员28人是真正“吃空饷”的,于2014年11月16日《浙江日报》也作了报道,尚未一例定罪,为了《宪法》的尊严,维护司法的正义,我世世代代伸冤下去”!司法机关为了政绩观,违抗《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违背了人之常情,众人愤怒:要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而不可僵硬、机械地套用法条;法官依法判案,这个法要包括背后的情理、普遍的人类情感,都要考虑在内;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等边际事实。临海市检察院法院认为身患重病就不能工作,按《劳动法》规定保障基本生存的属违法,没有把握违法辞退而按规保生存的因果事实;法院认为前面工作是领导和同事们的照顾而否认较大一笔款项的指控,为什么不同样证明后面工作也是领导和同事们的照顾,以证明较小的一笔数字同样不是受贿的因果事实;其人性何在?违背了人之常情,众人愤怒!这样司法环境,连一个身患绝症无钱治病的普通员工的病假工资1042元/月都要定“受贿罪”,受贿案竟然连行贿人都没有!这样都要冤枉,还有谁是安全的?

5、本人是清白的:因本人不认罪,临海检察院在开庭后,曾经二次对本人工作从头到尾进行审查,但最终结果证明本人是清白的。

6、中国的良知者都装睡了,是社会最危险的信号:各级有关部门回复云:“刑事案件难以干预,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此案确实有问题,违背了人之常情,你要按程序逐级申诉,相信会给你公平正义的”;是的,是明案,还是冤案?刑事案件的确申诉难以上青天!检察院自己监督自己的体制下独善其行?要想平反解救一个人,要得罪一批公检法,能行吗?公检法谁来监督呢?没有监督的权力机关不是一手遮天吗?司法腐败再不惩治,社会就不得安宁!中国的良知者再装睡,国家就有危险。

此案是明案,还是冤案?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救救勤勤恳恳工作三十年的人!呼吁社会正义人士说句公道话!实现个案正义、司法正义!

冤案受害人:陈振华

联系电话:13676652922

2017年8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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