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拟入民法典,是为了恢复古代妇女“七出”、“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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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出图

8月27日,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人大审议,其中吸引大众焦点并引起从业人员广泛热议的修改点,在有关婚姻家庭编:“结合社会发展需要,拟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草案规定为一个月,即从登记离婚开始,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在欧美一些国家,离婚冷静期也被称作等待期、反省考虑期等等,一般为1—6个月,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这是离婚的一个必经程序。”在经济生活高速变革发展下的当代婚姻家庭,离婚从来不是两个人简单的感情关系,而是与经济、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紧密依存,在律师业内,离婚官司难打是出了名的,诉讼双方关于财产和子女赡养问题的纠纷扯不断理还乱,且积怨已久,兼有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不惜破口大骂甚至大打出手,法庭诉讼现场往往上演一出出闹剧,处理案件的法官也并不轻松,负责审理案情的同时还要安抚各方情绪,以免出现像80年代河南的王本立诉王永贞离婚案,法院判决离婚,女方当庭服毒自杀的情况,更别提当事人和亲属,本来已经在家庭纠纷中焦头烂额,还要旧事重提,在法庭上暴露伤疤并再次撒盐。

《婚姻法》规定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如何证明感情破裂,抑或破裂之后能否破镜冲圆,由于提出离婚这一举动过于轻率,给现如今离婚率的居高不下提供了太多数据支持,所以法律编纂时参考其他国家法律,增加离婚冷静期是有必要的,但限于感情破裂这一主观条件,冷静期的长度:一个月够不够,三个月多不多,都需要总结社会各方的观点总结,以及制度实施后对案例的观察和思考。

翻看知乎关于“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拟写入民法典?”这一问题下的回答,值得关注的是有知友回答这一操作近乎于恢复法制史上有关婚姻家庭的【七出】、【三不去】之法,这个评论很有意思,但在现今社会环境下参考,则显得不合时宜。

七出或三不去仅仅确认了古代男性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化概念,有点类似于封建社会的家规,如果妻子“口多言”也作为男子必须提出离婚的情形,而作为经济地位较低的古代女子,只能以三不去作为法律依据来抗辩,这三种抗辩依据也是与其经济地位有关的客观条件:一、“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二、“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三、“糟糠之妻不可弃”: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古代法律的天平从数量上倾斜向了男方,但在客观条件的约束上给了女子强有力的支持,因为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经历,在古代人口迁移缓慢的大环境下,是被邻里,家族长老有目共睹的事实,而”七出“里包含的诸如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等各种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家务琐事,相信过去的州府县官大老爷,和今天的基层法官处理离婚诉讼一样,感叹”清官难断家务事“,被诉讼双方闹得头大。 当今有很多种技术工具辅助采集证据来支持诉讼双方的观点:聊天记录、视频、音频等等,无非是七出概括下的具体细节呈现,三不去的“糟糠之妻不可弃”则可以通过实际经济情况加以证明,然而从法律利益角度的保护上角度讲观点过时而且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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