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敢欠钱不还?5月起“老赖”欠债不还最多可拘留27次!

“老赖”是欠钱不还的人

是失信被执行人

是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人

“老赖”的名单我们曝光过不少,

也报道过一些“洗心革面”的“好老赖”,

那么,问题来了:

“老赖”的“黑历史”到底会保留多久呢?

是否一旦成了“老赖”就永无翻身之日呢?

5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其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

该条明确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新修订的《若干规定》有何重大意义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这样解释

《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纳入失信名单人数不断增多。

来看个数据:

截至目前,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

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

不利于激励失信者纠正失信行为

使公布失信名单制度

“以惩促信”的作用

难以有效发挥

因此,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连续适用司法拘留,一年最多只能拘留两次。”被执行人经常会以法院连续司法拘留违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也会经常向法院咨询相关的问题。

如果你这样认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对于被执行人,最多可拘留27次,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从立法来看

对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既要求执行法院加大打击力度,又要防止执行人员以拘代刑,避免司法拘留措施滥用。

如何理解?对同一妨害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就同一妨害行为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后,不得再次以该行为采取罚款、拘留;

2、适用罚款、拘留后,行为人又实施了新的妨害行为,包括同类、同样性质的妨害行为的,可再次适用罚款、拘留。但行为人的妨害行为属消极行为,呈持续状态的除外,如拒不履行义务或拒不具结悔过等;

3、同一妨害行为涉及多个案件且在同一法院的,可以不同案件分别适用罚款、拘留,此种情形不属于罚款、拘留的连续适用,但罚款、拘留应当分别实施。多个案件涉及不同法院的,可以与相关法院取得联系,对被执行人多次适用罚款、拘留,以加大惩处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常见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即司法拘留常见情形有以下27种(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被执行人实施了以下27种行为,法院至少可以对其实施27次司法拘留,每次15日的话,就是13.5个月,都赶上有期徒刑了):

▌妨害执行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报告类

被执行人未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 。

▌抗拒执行类

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履行类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高消费类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从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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