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者败之,执者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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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与他人合作需要基于平等自由基础上的协商达成契约,如果认为使用他人的资源需要获得对方授权,那么,就是在支持无为思想,至于如何实现无为,属于思维设计问题。只有无为思想深入人心,才能减少或消除争端,也就是“不争”,才有每个人的自由。

《道德经》阐述的是为何无为思想(即以道莅天下的有道思想)才是天下人的利益(德的问题),从而帮助人们从逻辑理念上提供方向性的选择,才能进一步生成与这种理念一致的,有道的制度与法律体系,比因为“道可道,非常道”要实惠的多,凭什么要干预他人呢?同样,接受了无为思想就很容易理解《道德经》中提到的“自化”是什么概念?不正是让民众自己安排如何做事,经营自己的人生吗?

无为还意味着创造或创新,因为它“为之于未有”,得之于道。面对财富问题,从源头或原因上入手去创造,而不是通过阴谋投机窃取他人成果,前者无为,后者有为。正因为得之于道,所以无为还与不争、个人主义以及契约精神有关。

当然,我所倡的不争绝不是排斥竞争,而是不争他人之利,否则又掉入驭人思想了。

因为无为,不侵犯他人成果,当然也就不存在争他人之利问题。而要做到不争他人之利,就必须基于自由意志订立契约关系,约定各方利益边界。

确定利益边界的前提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是个人主义与私有制。要说理想也是放飞任何个体的梦想,让人们自由地去追求,去创造;与此相反,有为思想往往伴随着意志者的理想主义,比如国内相当有市场的希特勒作品《我的奋斗》就有这个特点,是以个人理想牺牲天下民众的理想,所以《道德经》上说“为者败之,执者失之”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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