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年的最后一天,麋鹿推送了好闺蜜double菲的第一篇“催眠神器法律小常识”,并立下了“1.5个法律人‘普法小园地’”的flag,还别说,昨天真有小伙伴问我,你的“普法小园地”还写不写了?
写写写,今天,麋鹿就也分享一篇催眠神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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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前的魔都经历了2017年的第一场雪,进入“倒春寒”模式,在某个寒冷的早上,麋鹿起了个大早,赶着去做了一件有点莫名奇妙的工作。
说莫名其妙,是因为直到现在我还在试图理清这件事的逻辑链。
前一天晚上,我工作对口的社区内有一户居民联系相关部门,声称“楼上邻居因为与他们有过纠纷,将他家门上新帖的春联撕掉了,要相关部门派人前去“调查取证”并“给个说法”。
一行人一大早就赶到“事发地”,一看,这户人家是一对业已退休的老夫妻。他们用宽约1cm的透明胶带将春联贴在防盗贴门上,由于铁门上有些许灰尘,黏贴的胶带有些已经浮起;横批和上联不见了;下联有点摇摇欲坠,在楼栋洞的过堂风中,烈烈的飘。
见到我们一行人,老夫妻两个争先恐后地诉说自己家与楼上曾经的“过节”:楼上的邻居经常与自己过不去,往自家门口扔个垃圾,大清早、半夜里踢凳子走路声音太响,那是故意要吵他们老两口睡不好觉;见面不主动跟他们打招呼,诸如此类;你看他们这么敌视我们老两口,他们肯定把我们过年刚贴的对联撕走了。
他们的语速很快,满口的上海话;我听了个大概,逻辑链就是基本就是----楼上邻居敌视我、跟我有过节,那么撕对联这种事,肯定是他们干的。
同去开展工作的一行人分头行动。里面的人听老阿姨诉苦,外面,我和另外一位同志帮忙把门擦干净。同去的一位同志拿出一副新的对联递给大叔,说我帮你贴上吧。
前后大概持续了半个小时,有人听诉苦,有人贴新对联,我不会说上海话,就在外面帮他们贴对联,我特地给他们用透明胶带多粘了几道。老夫妻俩人非常开心,我们走的时候眉开眼笑。
一场“莫须有”的邻里纠纷,不知道飘到哪里去的对联,第三方力量介入后是这样处理的:
1.安抚老人情绪;
2.由“相关部门”出具一副新的对联为老人重新贴上;
3.口头发出邀约,计划组织双方调节邻里纠纷。
这件事情到底处理的怎么样,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所幸的是,损失的标的物仅仅是一副对联;新年刚过,市面上到处都是商家免费赠送的对联,拿一副就是了;实在不行,去买一副,也不超过5块钱。本着息事宁人的角度,这么处理,还挺好。
可是,如果损失的是其他东西呢?第三方要无条件的破费帮忙“赔”吗?
我不知道多少人在遇到自家门上的春联不翼而飞后,会想到是被邻居撕掉的;更不知道在认定邻居为“时刻针对自己、为自己制造噪音”的“假想敌”后,有多少人会煞有介事地寻找相关部门解决这样的小纷争。但我也想不出什么更好的处理方式,在这个案例中,标的物太小,息事宁人似乎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说实话,这个结果,还是蛮符合林语堂先生在著作《吾国与吾民》第二章“中国人之德性”中总结出的特征的:圆熟、忍耐、无可无不可、老猾俏皮、和平、知足、幽默、保守性。其中,先生将“忍耐、无可无不可、老猾俏皮”总结为“三大恶劣而重要的德性”。
在此,麋鹿不做褒贬之评论。只是每次读到语堂先生的书,总会忍不住拍大腿:哎呀说的真对blablablabla……那么,回到这个案例,对于邻里之间的纠纷,究竟该如何处理?
其实日常生活中很多的邻里纠纷,都基于对邻里公用空间使用权的纷争。法律上将“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定义为相邻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就目前处理邻里纠纷的实践而言,如果发现,邻居有明确的侵权行为,“远亲不如近邻”,首先,当然是积极与其协商啦;协商不成,则可请当地村居委、街道进行处理;若处理不成,可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拆除侵犯你相邻权的举措,并作出相应赔偿。
回到今天这个话题,对于这样一个简单的“假想敌”撕坏春联的案例来说,首先,我们应该去在不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就为其补上一副新的吗?也许不对。虽然,代价只是一副价值可以忽略的春联而已。
double菲强势插入!!
我们不防从法学角度来做一道“春联失踪”案例分析题。
问题一,本案的主角“春联”,市场价值在五元左右,是否收到法律保护?
首先,春联是一张书写着新年吉祥语的红纸条,价值虽小,但属于个人财务,受法律保护。其次,贴于门前是处于所有人可支配状态下,在民法上称之为“有主物”。也就是说,在非经所有人的同意之下,任何人都不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条春联。
问题二,行为人撕毁春联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当红色字条脱离门墙,产生破损,便失去春联的完整性,春联不再具备春联的功能。完成“撕”这个动作,发生只需要一秒的时间,足够是春联发生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灭失。
问题三,春联被撕,是否应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呢?行为人承担什么责任?
经常追TVB法律剧的童鞋们,应该对“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罪”这个名词不陌生。然后,本案的标的物春联,价值仅仅5元,尚未达到治安处罚的标准,离构成犯罪的更是相差甚远。
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能处罚么?double菲可以负责任地说一句:是的!公权力机关无权作出处罚。
看到这一定有童鞋要拍桌子了,怒吼一声:老子穷啊!只买得起便宜的东东!难道就没办法保护自己的宝贝了嘛!前面double菲不是说了,物品价值再小,也受法律保护的嘛!!!
别着急,各位要相信,法律不仅是公正的,而且是一套完整系统。各部法律调整各自范围内的法律关系。公检法各司其职,处理各自范围内的法律纠纷。民事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
对于“春联失踪”之类的案件,double菲不建议拨打110找警察蜀黍,痛诉悲惨经历,指证“嫌疑人”,造成警力浪费,原因前文已经阐述。法院诉讼成本较高,也许得到的赔偿还不够支付律师费……得不偿失,更理智的做法是……懒得打字了,让麋鹿来说吧!
double菲悄悄滚粗……
老两口在没有寻找楼上邻居沟通、询问的情况下,直接找到相关部门将对方描述为“假想敌”,而“假想敌”也被默认了。不仅如此,还带上新的春联与胶带帮忙贴,其实,这一切行为的背后,都有一个预设,因为同去的同志告诉我,这户人家,老两口都有点“难缠”,曾经惊动过居委会的上级和再上级部门。
说到这里,让我想起“公民的权利的边界”这个课题。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邻里之间的小事,不通过正常邻里纠纷调解的途径来解决,却直接找到居委会的上级或再上级部门,难道不是对于公民权利的滥用吗?
那么,小伙伴们,你认为理智的做法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