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工资、年终奖中个人所得税的算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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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到头,每月工资交了多少税都不知道?看到工资条还不知道交税金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年终奖还被扣了不少税?相信不少小伙伴们都存在着这样的疑问。

每月工资到手,工资条上可以看出减去考勤应扣款项,扣除五险一金个人部分,还要被扣一笔个人所得税。那么这笔款项是怎么计算的呢,作为公司员工和纳税人,我们应该做好心中有数。

本文就工资中个税的计算方式以及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式做出了讲解,供大家参考。

一、工资的个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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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额=应发工资 - 五险一金个人应缴部分 - 个税起征点3500

工资应纳个税公式:(应发工资 - 五险一金个人应缴部分 - 个税起征点3500)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举个栗子:

员工1月份应发工资是10000元,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1837元,如何计算员工该月个税金额?

    第一步:计算应缴税所得额: 10000 - 1837 - 3500 = 4663(元)。

    第二步:确定税率:4500<4663<9000,税率20%。

    第三步:计算税额: 4663×20% - 555=377.6(元)。

二、年终奖的个税计算:

年终奖个税计算和工资个税计算的原理是一样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是一样的)。但是,年终奖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时候,是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来确定: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

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确定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

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看起来很绕,其实核算起来很简单,举几个栗子:

1、当月工资需纳个税

员工1月份应发工资是10000元,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1837元,同时领到公司的年终奖24000元。如何计算员工该月个税金额?

先计算工资的个税:(10000 - 1837 - 3500)× 20% - 555=377.6(元)。

再计算年终奖的个税:

第一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发了24000元的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就是24000元。

第二步:确定税率:24000 ÷12=2000,1500<2000<4500,税率10%。

第三步,计算税额:24000 * 10% - 105=2295(元)。

员工该月个税:377.6 + 2295=2672.6(元)

 2、当月工资无需纳个税

第三个栗子:

员工1月份应发工资是2000元,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300元,同时领到公司的年终奖24000元。如何计算员工该月个税金额?

先算工资的个税: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计算年终奖的个税:

第一步:确定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3500 -(2000-300)=1800元

第二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补足免征额的差额后的剩余金额):24000-1800=22200(元)。

第二步:确定税率:22200÷12=1850,1500<1850<4500,税率10%。

第三步,计算税额:22200×10% - 105=2115(元)。

员工该月个税:0+2115=2115(元)。

年终奖计算需要注意:

一、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二、员工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三、多发1元年奖金,可能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年终奖除12确定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再举个栗子:2017年1月小李取得年终奖18000元,确定税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小李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小王2017年1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确定税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小王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 - 105=1695.1元。小王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小王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

【原因】

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当年终奖数额恰好达到或超过某个税率“临界点”,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时,将会出现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导致到手的奖金还少了的特殊情况。

这种特殊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我们把这个点称为临界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的情况。这个 “临界点”和“平衡点”的区间,就是“年终奖缩水区”,一共有6个:

【18001-19283.33】、【54001-60187.50】、【108001-114600】、【420001 -447500】、【660001-706538.46】、【960001-1120000】。

如果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缩水区域内,会造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一是减少或增加一定数额年终奖,使发放的年终奖在缩水区间外。二是在缩水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其它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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