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联资讯】3.15消费者权益日, 送你实用的维权攻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定于每年的3月15日,因为在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下面现编收录的实用维权攻略,拿走,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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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消费享有哪些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

6.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其次哪些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最后如何维权,维权的途径: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以下五种途径解决纠纷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第四项基本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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