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开始,我就有计划让业务同事通过对自己业务上的案例进行分析,来作为我们公司的一个知识积累。
我一直在害怕,用自己的意志绑架其他同事做了与核心业务不想干的事,让一个小公司,染上大企业病。案例分享的积累,到底有何意义,是否是一定要有的?也许只有在一定的积累以后,才能有所体现。
一:赣州JZQ案例:逾期对质量提出异议的索赔
描述,12月10号,我们的长期贸易商客户,赣州JZQ反馈问题,有一家他的客户,在拿了我们的货以后,生产出产品出口到国外,结果由于质量问题被罚款,损失很大。于是回头找原因,发现是我们提供的乙醇中,含有甲醇。于是要求JZQ赔偿损失。
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明白化工品销售的原则,就是化工品必须是检测合格后才能入库,一旦检测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比如说一周以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再对商品提出异议了。
在这个原则之内,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就提出异议的时间,做一点微调,但八九不离十。去年和济民可信合作的时候,对方合同里面祭出一条,保证货物两年不变质,如果变质可以退货的条款。我们当场就要求必须修改这个条款才能接受,不能用他们制药行业的条款,来要求化工品。
我们的解决方案,咨询律师后将建议转告给客户。
I:根据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这家出口企业需要有证据证明,
一:他们的产品质量问题与我们提供的原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必须证明他们送检的货,取样来源是可靠的,也就是说没有被他们自己污染的。特别是第二点,工厂是很难举证的,除非我是原装桶,有封口的过去。
II:工业品质量问题诉讼受理有时效琪,是在一年以内,而这个案例产生的问题是在一年已前,也就是已经过了诉讼有效期,是没有办法起诉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会代理这样的案件。这家工厂自己迟迟不去起诉,而是老上门找我们客户的麻烦,估计就是这个原因。
III:正常的出口企业都是非常在意自己产品的指标的,对于原料和成品的监测都有严格的把关。而这家企业所说的,自己不检测原料就开始生产,等产品在国外出了问题再回头来找原因,然后找到是我们的原料质量有问题。从逻辑上来是分析是显然站不住的。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这家企业就是自己有了损失,希望能找人分担,从而出此下策。
鉴于这两点,我们建议JZQ可以完全不要理会工厂的索赔要求,而且要据理力争,一毛不拔,绝不认怂。必要时可以反过来起诉这家工厂骚扰,诽谤等罪名。
二:鄱阳ZJHX案例分析:贸易商客户要求价格保护
ZJHX是一家贸易商,11月14号来电话告知他的客户来我们这里询价,而我们报了一个正常的市场价格,导致他的客户不和他做了。而且他再三强调,这个客户是需要做欠款的,我们肯定和他做不了,因此需要我们把给他的价格报高一些,来对他进行保护。
对于贸易商客户可以给予一定的保护,但不用影响我们的正常报价。
为什么?因为做不了的客户,即使我们正常报价也做不了,他要的那些账期我不会给他。他自然要回去找这个贸易商。
但如果是很优质的客户,即使我们给他报高价,他完全可以找我们的竞争对手做。优质的客户总是不乏追求者。况且给某个特定客户报高价这个事情,其实很难执行的,因为这要求贸易商主动把自己的客户上报上来,而且我们业务员也多,工厂如果打给别的同事接了,事情一样会败露。
就像我们自己自己联系上某个工厂,某个品种用量很大,也许他们就会直接去找工厂。除非我们给出工厂答应不了的付款条件,不然客户动了心思,自己都会打电话到厂里去问,这就不是我们能够左右的结果了。
只有处于垄断优势的工厂,才有可能价格保护,贸易商是参与充分竞争的,不可能通过报高价来保护别的贸易商。
以后碰到这样的情况,我的想法还是安抚好贸易商,不要主动去竞争他们的客户,但也不必更改我们的定价策略。
三:上饶LC案例:解决沉淀物质量投诉
LC公司10月10号打电话投诉,最近一批我们厂里的无水乙醇,很多铁锈杂质
首先我们分析原因:如果有铁锈,有可能的原因如下
1:桶子不干净
2:卸货时卷起了灌底杂质,还没有沉淀就继续出货,导致污染。
3:进货本身有问题。
然后我就逐一去了解情况
经过分析,首先装货当天没有无水乙醇到货,所以排除2,不是卸货卷起杂质所致。
然后是除了这家客户,这几天没有其他客户反映货的杂质问题,所以也排除1,不是进货的问题。
唯一的可能性就是第三种情况,而且客户自备桶装货,我们的工人是没有义务来检查客户自己带的桶的。
客户表示自己20个桶,只有一部分是不干净的,所以基本判断就是客户自己的桶子不干净。
四:发错货案例新余ZSKM
9月份仓管张文明发错货,把乙二醇发成二乙二醇,事隔半个月,10月10号自己盘点的时候才发现,幸而还是主动上报错误。
于是我赶紧查明,这个发错的货是发给谁了,发现是发给了ZSKM。
于是我赶紧主动与客户沟通,了解到客户已经使用了一部分,而且恍然大悟的表示“我说为什么产品做出了有问题”,其实客户生产的原材料有很多种,如果产品质量有问题,可能不能及时找出问题原因。这样很可能造成客户很大的损失,对我们的口碑也是巨大的损害。于是我们第一时间货重新发给客户,并把发错的货接回。
这件事业务上的处理就是尽快告知客户,宁愿承担损失,也要保护口碑。
但是更重要的是在仓管层面上。发错货对于任何公司的仓管来说,都是严重失职。特别是我们化工企业,万一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很大的。
对于发错货的事情,我认为应该设立一个有效汇报期限,如果3天内汇报的,可以完全免责,或者非常轻微的处罚。
如果过太久发现了,但还是汇报了,并且造成了损失,会做一些相应惩罚,
如果一直未发现直到月底盘点才被发现,应该受比较重的处罚。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五:海口案例:解决远距离运输货物破损
我司销售给海口客户二丁酯共两次:
其中2014年5月26日5桶。以及2014年8月4日5桶
两次合作条件为款到发货,连桶含税送货至南昌的货运部,其中首次操作的时候,我们帮客户联系货运部安排送货,帮忙垫付运费。
因为运输距离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包装桶出现破损,然后破损的货又污染了货运部的其他货物,导致很大损失。于是当时我司,货运部和客户,我们三方都承担了一定的损失,我司专门给客户汇了3000补偿款
结果到了8月份,客户又打电话过来说要货,我们是不同意安排发货的,并再三告诫客户运输过程的风险。
后来客户不听劝阻希望我们发货,我们在获得了客户的口头承诺,如果物流环节再发生问题,与我司无关以后,我们才同意发货。于是我们将货物发到南昌货运部,并且没有代付运费,让客户到海口自提。
结果2014年8月5日,我司送货货运部,货运公司在查实货物没有破损后收货,并开具托运单,不巧的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与上次相同的问题,其中一桶在运输途中漏损掉,并且污染了货运部的其他货物,货运部不但扣下了客户的货,而且要求客户赔偿损失。
最后客户起诉我司,败诉。然后起诉物流公司,估计也十败诉。
这个案例给我的启示就是,人不能在同一条河流跌倒两次。这个单子是我们当时的一位新同事做的,从其他行业转过来的人,可能对物流这块没有概念。更重要的是,当时第一次问题发生后,公司做了赔付以后,并没有任何埋怨新同事,只是希望他吃一堑长一智,第二次如果客户还要货,起码留个书面的免责材料,或者一份保护自己的合同。如果有这份免责材料,客户自己也不会再有起诉的念头。
后来我才了解到,起诉我们的是这个公司的老板,而跟我们谈业务的是他们的业务员。这个业务员不但没有把与我们的承诺跟老板讲明,而且我们第一次合作赔他的3000块钱,好像也被他私吞了。这更说明了要求书面证据来自我保护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