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在全市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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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27日,作为我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在市四区物业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在金地广场等3个广场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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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現场

      活动现场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展板、现场提供咨询、投诉服务、派发宣传资料等方式,生动的宣传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和意义。《条例》从内蒙古物业管理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平衡各方利益,强化制度设计。一是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考核体系,提高了各级政府对物业管理的重视程度。二是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每届具体任期以及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三是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四是把2016年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写入条例,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两个角度分别作出规定。五是对水、电、暖、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服务节点作出明确规定。我局下一步工作重点,一是要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二是要通过制定《呼和浩特市住宅物业服务一、二、三级标准》加快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价格引导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要加强后期物业管理,对业主委员会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续约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旗、县、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对符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住宅小区,督促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尽快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届满的业主委员会完成换届工作。五是要提高物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大物业服务行业培训力度,强化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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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現场

      物业管理和市民生活密切相关,新修订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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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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