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英文译法

最近在准备培训术语表,民法总则撸一遍,遇到这个词,不得不确定其准确英译。

就我所见,目前有4种译法:

1. Leaseholding farm household (全国人大英文法律法规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北大法宝)

2. Rural contracting household(澳洲CCH股份有限公司《民法通则》英译本、律商网)

3. Rural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household(美国China Law Reporter杂志《民法通则》英译本)

4. Rural contractor(陈忠诚先生)

上面4种译法关键区别在于leasehold与contract两个词,我们来看一下二者的含义。

Leasehold是英美财产法上的概念,虽然字面是“租赁”,实质则大概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用益物权。当然,这只是粗略的对比。

《布莱克法律词典》说它是一种土地之上的占有性地产权:

A tenant’s possessory estate in land or premises…

在英国,自1925年以来,它(具体说来是一种leasehold: term of years absolute)是能在土地上设立的普通法地产权(legal estate)仅有的两种之一。另外一种则大致相当于我们的所有权。

自此区分而言,在英国,它实际上大致承担了我们用益物权的功能。

啰嗦这么多,是要弄明白leasehold在法律上的含义和功能地位。如果认为它是简单的“租赁”,那肯定无法用来翻译“农村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准确而言是用益物权。就此而言,leasehold与之较为接近。

再来看contract。

这里的contract显然不是合同,而是常见的“承包商”(contractor)意义上的“承包”。《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承包商的定义如下:

One who contracts to do work for or supply goods to another.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大概相当于我们所说的“承揽”。承揽是一种合同,与“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差得比较远

由此看来,contract用在这并不准确。

综上,第1种用法比较准确。Leaseholding点出“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farm household说明经营权主体是“农户”。加上官方认可加持,在找到更好的译法之前,我们推荐这个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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