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给人艰涩难懂之感,对部分哲学书籍来说,确实如此。但今天推荐的这本「对古典自由主义最经典的阐释」的书,却是一本通俗易懂、简短精炼的小书。其实20世纪初期之前的哲学书籍,并不是哲学家写给哲学家看的专业论文,他们都是面向一般知识分子的,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哲学像科学一样,才变成只有专业从业人员才能懂的「专业知识」,由于分析哲学的盛行,哲学书籍与论文中使用了大量的逻辑符号。因此这本成书于1859年的书,我给他的定位为「语言稍微有点冗长复杂,但并不难懂」的一般哲学读物。爱读书的朋友会发现此书是各种书单的常客。推荐的版本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孟凡礼先生的译本。
《论自由》英文名为《On Liberty》,成书于1859年,彼时统治中国的清政府正处在太平天国内乱与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内外交困之境,其在中国第一个版本为翻译大家严复先生1899年动工,1903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严复先生采用了意译,将《On liberty》译为《群己权界论》,短短五字,精准把握了全书主题-在公共领域(群域)与个人领域(己域)作一分界,公共领域内为众人之事,众人之事应众人公决,以民主为原则;个人领域内为私人之事,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私人之事应私人自决,以自由为原则。
从思想史或者哲学史的角度来说,固然有论述密尔这部书成书的时代背景的必要,但是,一种思想之所以伟大,正是由于它具有超越时间与空间的普世性价值,它并不仅仅适用于19世纪的英国,它同样也适用于21世纪的中国,故我们并不打算以一种历史的方式来介绍此书,而是直面其中的论述,感受密尔如何以一种无可辩驳的逻辑来捍卫个人自由。
自由之界限
密尔在开篇就试图探明「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界限」。在这里须做一点解释,密尔的「社会」所指是宽泛的,它包括政府、大众及社会舆论。其中防范政府侵害个人自由是欧美的政治传统,而防范大众及社会舆论对个人领域的蛮横干预是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我想这两点在中国不能不让人有所感受。密尔说,「仅仅防范各级官府的暴政是不够的,还须防范优势意见与大众情感的暴政」,要防范社会将每个人都同化成毫无区别没有个性之人。出于这种防范意识,密尔为自由设定的界限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
几个「貌似有理」的问题
(注:下面的「他」指正常成年人,并不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不享有自由权利之人)
1,是否可以为了他的利益而强迫他做或不做某事?
答:不可以。这并不是说让其自行其是就一定要比他被强迫的后果要好,而是一旦允许这样做,其消极后果比积极后果严重得多,因为一旦某人或某群体享有了强迫他人的权力,权力的滥用就会产生巨大危害。况且无论他自行其是的后果多么恶劣,这后果都由他自己承担,并未损害他人利益。如果我们出于远见而预见我们所关心之人会遭受不幸,我们可以「告诫、规劝、说服乃至恳求」,就是不能「强迫」。
2,如果一种言论是如此明显的错误,应不应该禁止其传播呢?
答:如果不让一种观点充分的表达自己,展示自己的证据、推理过程与结论,我们如何裁定他是错误的呢?如果某种观念是「如此明显的错误」,以至任何稍有理性之人都不屑一顾,我们又为何要担心它会有危害呢?
在人类的知识领域,理性是唯一合法的审判者,其他任何事物—尤其是权力—都不可篡夺理性的合法地位。知识并不能采用投票的方法来决定哪个是真理,这在历史上有许多令人惋惜的教训。最早的可追溯到苏格拉底被处死(他们以多数者的意见为真理,处死了这位大哲学家),稍近的则有很多在科学革命前夜的宗教审判(他们凭借权力垄断真理)。而要使得理性能够公正的审判,必须让各种观点享有相同的发声权利,必须不能依靠权力捂住别人的嘴巴,塞住别人的耳朵,而使得人们所见所闻有所偏倚。
有人会问:如果让错误观点与正确观点拥有同样的发声权利,而我们不对谣言的传播进行控制的话,你何以保证最终胜利的是真理而非谣言呢?难道理性不会出错吗?难道理性是天然正确的吗?
回答是,理性的能力并非为天然正确,这一点不仅对每个时代的平庸之辈是如此,对每个时代的精英也是如此,亚里士多德被我们崇拜了几千年,他是他那个时代伟大的智者,但是考察他的物理学著作,以现在的标准衡量,其内容几乎都是错误的。在以前的时代被认为是睿智的人做出的学问而被后来之人指出其错误者,历史上的事例不胜枚举。
那么既然以前时代精英们的理论存在如此荒谬的错误,那我们就不能自大的认为我们这个时代流行的信念,是一种不可置疑的绝对真理了,我们要有被以后时代所颠覆的气度与心理准备。
所以,恰恰是因为理性并不能做到天然正确,我们才允许各种不同声音享有同等发声的权利。那么理性何以能够成为真理的合法审判者?是因为理性具有:改正错误的能力。人们凭借这种能力,将众人看法汇集一处,剔除错误,从而得出目前所能给出的最好结论,我们不应自大的声称自己已经得出绝对真理,更不可把它奉上不可被质疑的宝座。
即便我们认定某些观念是「如此明显的错误」,我们也不必禁绝它们。真理怎么会惧怕谬误呢?真理不需要其他东西的保护来使自己免于谬误的攻击,恰恰相反,真理正是渴求与谬误的交锋而将之一一击败,从而凸显自己的正确性,而人们也从论战中得知了真理何以正确,如果没有相反意见的警醒,人们对真理的理解会停留在一个肤浅的层面上,正如「没有经历过黑暗的善良只能称作天真」一样,「没有经历过质疑的真理只能称作盲信」,久而久之,真理就变成人们口中头头是道、内心却毫不理解的教条。它的结论或许是对的,但那些言之凿凿的人并不知它何以是对的,因为他们甚至不能经受哪怕是简单的反驳。
那么看起来我们应该对谣言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了。其实应该把「谣言」分成两类,一类属于「知识领域」,科学上的争论属于此类,另一类属于「事实领域」,比如针对某人做了某事的谣言。「知识领域」关乎的是事实背后的道理,而「事实领域」只关乎事实本身。目前因「造谣」入罪的,都归于「诽谤罪」,既然「诽谤」,就须有诽谤的对象,属于「事实领域」内歪曲事实给某人或某群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这里,自由的原则仍然适用,「谣言」要受惩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其内容不真(否则「谣言」不再为「谣言」了),二是某人或某群体合法权益受损。仅仅「内容不真」,「谣言」是不该受惩罚的,因为「其内容不真」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让其流传可能不如禁止它后果要好,但如同前面讨论的是否可以为了他本人的利益而可以强迫他的行为一样,一旦让权力进入该领地,权力滥用的消极后果比积极后果严重得多),也就是说在「诽谤罪」中,更关键的是某人或某群体的合法权益受损,此时的「言论自由」才可以说逾越了它的「合法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