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审计结算医保基金

今年起,大病保险由市级统一结算。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对2015年12月31日止的居民医保基金,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限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定,累计基金结余为赤字的,赤字部分由区县承担。

该通知规定,从2016年起,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结算。商业保险公司按月赔付,年终统一计算净赔付率,平衡清算。各商业保险公司的净赔付率在统一计算标准基础上,按考核办法确定。考核办法由市社保局会同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制定,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

为了统一支付,承办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商定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支付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其开设的居民大病保险支出户,用于归集各商业保险公司划转应赔付的居民大病医保资金和支付应赔付的居民大病医保待遇。该通知称,其他公司的支出户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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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分别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承办服务合同,并负责制定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服务的业务操作规范、合署办公服务协议文本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署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等。

市、区县社保局应组织商业保险公司合署办公人员,审核居民医保费用,对大病保险待遇的享受情况做到逐单审核。对发现参保人员跨本区县就医的医保费用存在违规或违约的情况,可向协议所在地的社保局书面提出复查请求。协议所在地的社保局在接到复查请求的15日内复查,提出请求的社保局可派人参与。复查情况由协议的社保局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出请求的社保局,并报市社保局备案。

该通知称,我市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基金收支以各区县参保人员计算的当年度基金应收应支额为计算依据,基金收入包括各级政府资助收入,民政、计生、残联资助的缴费收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各区县按参保人员计算的医疗待遇、购买大病保险等全部基金支出额。

审计结果形成后,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基金,有累计结余的,累计结余额作为结余指标留存区县。该通知规定,累计基金结余为赤字的,赤字部分由区县承担,并在统一上划市财政专户前全额到位。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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