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学习笔记(33)与道路管理或质量有关的事故责任主体

一、道路管理维护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损害,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已尽管理维护义务的可免责。

《道交解释》第9条第1款,将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情形下道路管理者的责任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道路管理者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二、车辆、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受到损害,高速公路管理者已尽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注意: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在赔偿处理方面,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显然不同,原因在于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本身有过错,故不能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处理。

三、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交通事故损害,行为人担责,道路管理者未尽管理注意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道路管理者责任问题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危险行为责任大于物件管理责任“的法律原则,由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人承担主要责任,对道路负有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管理者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清除障碍物等消极的不作为,应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以管理者承担次要责任为宜。

四、道路设计建造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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