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案情简介

李小姐在上海某报社找了一份工作,主要是从事制作、核版方面的工作,面试通过后,与该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 在任职过程中,该报社与家电公司签订了30万元的广告合作协议,客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其报刊上刊登半版的家电广告。李小姐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广告的版面设计大小与客户订单上要求的不符,于是要求制作人员进行修改,但是到了印刷出版的那一天,李小姐发现广告版面的尺寸还没有改过来。广告刊出后,家电公司马上与该报社进行交涉,报社进行赔礼道歉,并将30万广告费退回。次月,报社经调查、研究,以李小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遂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李小姐认为,自己尽职尽责了,此次事件中及时发现并且指出问题,自己并没有过错,应该是制作人员的工作错误,并且报社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从什么方面认定自己不能胜任工作没有事实依据。于是李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报社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_第1张图片

仲裁结果

根据调查分析,李小姐在此次案件过程中,确实指出了广告制作人员的错误,而且报社也未能提供关于不胜任工作的考核标准,因此,报社以李小姐不胜任工作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最终结果,报社在再李小姐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