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身故受益人如何设定才能更合理(仅供参考)

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不管购买的是意外险、重疾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还是年金险,都需要填写身故受益人信息。除另有约定外,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由于是以被保险人身故为给付条件的,所以被保险人本人是无法自己领取的,需要指定身故受益人才可以。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为了图省事,就不填写身故受益人信息,或者只写一个身故受益人,这样后期理赔时是有很多隐患的。

一、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指定受益人,而不要不指定或者指定不明确

如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指定不明确,那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意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很多人认为在投保时填写“法定”、“法定继承人”字样,相当于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同样要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但事实并非如此,以“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为受益人时,保险金不等于遗产。

在“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的法律后果,应为对受益人范围的确定,即按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及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范围确定受益人身份。因此,该身故保险金是受益人的“受益权”,而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受益人对应的是“保险金请求权”,而非遗产请求权。这点在新颁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有明文规定: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最好不要只写一个身故受益人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最好不要只指定一位受益人,因为如果受益人先于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则保险赔偿金会按照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可以将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按照照顾的意愿分为指定为第一、第二、第三受益人。这样即使有受益人死亡,也有其他顺位的受益人,不会使保险赔偿金用来处理遗产。

比如陈先生给自己购买了终身寿险,主要目的是照顾尚年幼的独子。同时陈先生还有父母和妻子,那么可以做如下设计:

保单身故受益人如何设定才能更合理(仅供参考)_第1张图片

三、身故受益人身份变化,要及时变更那么如果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收益权或者依法丧失收益权的,该受益份额该如何处理?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这个条款影响最大的就是指定配偶为受益人,而后来又离婚的情况。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存在夫妻互相指定对方为身故受益人的情况,如果后来夫妻离婚,甚至于“假离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因为受益人的身份已经发生变化,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理赔金变成被保险人法定继承的遗产。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夫妻离婚或者假离婚的时候,及时变更身故受益人,或者在投保时就对受益人做好合理安排。投保时可以这样安排受益人:

方法一:指定配偶为第一顺位受益人,指定子女或者父母为第二顺位受益人。这种情况下一旦夫妻关系变化,则还有指定的第二顺位受益人,不会变成被保险人法定继承的遗产。但这种指定方法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配偶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由于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有要求被清偿被保险债务的风险)。所以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法。

方法二:指定子女为第一顺位受益人,指定配偶为第二顺位受益人,指定父母或者其他照顾的人为第三顺位受益人。子女未成年时,子女获得赔偿金后,配偶作为监护人依然拥有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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