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案例 | 公司被注销登记后,股东作为权利义务继受者能否申请再审?

一、问题提出
公司依法注销登记后,股东作为权利义务继受者,能否对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解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可知,公司依法注销后,股东作为公司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其有权​申请再审。

二、参考案例
1.孙庆利、孙传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21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5.29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广宇公司注销后,孙传洋、孙庆利作为广宇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

2.赵宾、赵筱丽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赣民申1058号,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11.2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恒冰物流公司注销后,赵宾、赵筱丽作为恒冰物流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赵宾、赵筱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耿诏倡与淄博富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苏02民再32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11.06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被告富妃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债权债务由苏庆负责清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富妃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苏庆具备对本案申请再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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