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欠款全额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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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主持人起诉建行,全额计息被指为不公平格式条款",这是这两天澎湃新闻发的一则消息,3.15已经过了,关注这个消息的,我想更多还是银行同业吧。

消息称,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 (这节目的主持人不是网红撒贝宁么?还有貌似已经下岗遭好多人骂但因为觉得神似我某大学同学而依然蛮喜欢的张绍刚老师么?啥时候冒出了一个李晓东?),近日一纸诉状将中国建设银行告上法庭。案情经过大约是:2016年3月,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一万八千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然而10天之后,竟然产生了300余元的利息,在多次拨打建行客服电话后,李晓东才知道,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来计算。李晓东认为,建行这样的信用卡计息方式明显不公平,其相关条款应为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且建行应返还向其收取的300余元利息。

据这则新闻说,该案已于3月3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也算是我的专业范畴,简单说两句我就此案的看法:

首先,不能因为有银行不全额计息即认定全额计息属于霸王条款。信用卡透支款全额计息一直被很多媒体和专家诟病,也有银行不采用这种计息方式(多数是在舆论之下变更的),不过如果银行在信用卡申请文件中明确约定该规则并特别提示申请人注意的话,应属有效约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其次,信用卡产品不同于一般个人贷款,其全额计息规则公平合理。信用卡法律关系项下虽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但其产品特性与个人贷款存在差异,不是一个借多少钱计多少利息的关系,个人贷款一经发放即自放款日开始以贷款余额为基数计算借款利息,而信用卡产品的特性则在于持卡人均享受一个还款期内免息的优惠,存在免息期,也就是说,只要信守承诺,持卡人并不用支付全部透支款的利息,与此对应,一旦出现逾期还款,银行取消相关优惠要求就全部透支款计算利息,作为一种业务规则并无不妥,而信用卡的国际通用规则也大多如此。

第三,全额计息规则属于商业契约,并不侵犯金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实务中,消费者既有选择其他借贷产品的自由,也有选择其他不全额计息银行信用卡的自由,既然其自愿选择透支款全额计息的信用卡产品,即应该遵守相关约定,尊重契约,遵循信用卡的普遍商业规则。

综上,信用卡透支款全额计息规则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无效要素,这个案子的关键,应该是作为格式条款的信用卡申领文件有无明确约定全额计息的规则,以及发卡机构有无提示客户注意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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