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大剧,学法律——《人民的名义》

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近期热播,是近年难得的好剧,得到了观众的热捧,相信追剧的朋友不少。既然是反腐败题材,就少不了法律问题,今天小编就从两点给大家简单解读一下。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近期热播,是近年难得的好剧,得到了观众的热捧,相信追剧的朋友不少。既然是反腐败题材,就少不了法律问题,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看一下,《人民的名义》与司法考试会碰出怎样的火花!

 

一、刑诉相关考点

  

(一)公检交叉管辖

 

【剧情】剧中蔡成功不仅是“一一六”事件当事人,还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举报人,一一六事件为重大责任事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丁义珍和欧阳菁的职务犯罪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为了保护蔡成功的人身安全,便主张由其进行主侦查。

 

【考点】公检交叉: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先把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管辖的,则由该机关主侦查。(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

 

(二)回避

 

【剧情】反贪局局长侯亮平由于是举报人蔡成功的发小,所以侦查过程中需要回避。

 

【考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比如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回避种类中除了自行回避还有申请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在作出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逮捕

 

【考点】逮捕的决定主体为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不能决定逮捕,只能执行。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针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报经检察院审查批捕。

(四)传唤

 

【剧情】剧中大风厂工会主席郑西坡因“一一六”事件被传唤,期间区公安分局局长程度公权私用,强行让郑西坡穿上号服,最后事发后程度的狼狈模样想来大家记忆颇深。那么司考中传唤适用的对象是什么?

 

【考点】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传唤需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

 

【剧情】侦查人员对蔡成功进行了一整晚的突击审讯,最后让蔡成功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考点,有哪些?

 

【考点】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未经犯罪嫌疑人核对确认的,应当排除。

 

3、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4、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二、刑法相关考点   

 

(一)贪污受贿案

 

【考点】作为一个反腐大剧,剧中充满了各式各样的贪污受贿以及渎职行为,比如贪污的、对金钱和美色受贿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贿的、滥用职权的、徇私舞弊的等等。诸如此类的考点实在不胜枚举。

 

(二)自首VS立功

 

【剧情】蔡成功曾去北京找侯亮平,期间侯良平要求其向陈海举报、坦白,并说若坦白了行贿行为,算是立功。那么若行贿主体坦白行贿行为,究竟是立功还是自首呢?

 

【考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属于立功。剧中蔡成功举报自己向欧阳菁行贿的行为构成自首,而非立功。

 

三、商法相关考点 

 

(一)股权转让、质押

 

【剧情】山水集团和大风厂的股权纠纷在剧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蔡成功向山水集团贷了五千万的高利贷用于大风厂的生产(日息千分之四),约定六天时间还清,并用大风厂的全部股权做了抵押,但欧阳菁却取消了蔡成功事先向银行预约的贷款,使蔡成功无力还贷,最后法院根据抵押协议将大风厂全部股权判给了山水集团。

 

【考点】依《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需要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剧中蔡成功对股权质押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效力上存在瑕疵,这也是为什么郑西坡意愿起诉蔡成功。(当然除此之外,山水集团约定的贷款利息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属于高利贷范畴,针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支持。)

 

(二)股东大会决议及董监任职

 

【剧情】原大风厂21位员工为了新大风厂的成立,召开会议,期间老干部陈岩石提到股份公司谁的股份多就听谁的,由出钱最多的老郑担任董事长,并由老郑提议了监事长和总经理的人选。那么,在法律规定中,股份公司如何表决?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如何选任?

 

【考点】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属于资本多数决,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特别决议事项除外(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股份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决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四、大风服装公司的股权纠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电视剧的情节没有演绎清楚,让律师给我们解析一下。

 

剧中情节:由于山水集团的强拆,导致大风公司火灾,造成大量人员的受伤的群体事件,为此市委书记“达康书记”,布置律师团和有关部门讨论法律解决纠纷。其中透露出几个事实:

1、大风公司蔡总将公司股权(包含职工持股)质押给山水集团借贷,因逾期归还借款,经法院审判将大风公司的股权判决给山水集团;

2、取得大风公司股权的山水集团,本应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大风公司职工安置问题等债务,但是因为合同约定安置职工等问题由原股东蔡总承担,导致职工安置款无人承担。

   

对此情节有待商榷:

 

第一、依据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质押担保不得约定债务人不能偿债务时,将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山水集团实现质押权的形式应当是从拍卖质押物的价款中有限受偿,而不能主张将质押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自己。所以法院直接判决大风公司的股权归山水集团的不太可能,这样的判决从司法实践上看中国恐怕没有一个法官敢做这样判决。

第二、如果是以山水集团如果是以申请法院拍卖质押物(大风公司的股权)的形式执行判决,考虑到大风公司的地块已经升值,所得价款应该远远超过山水集团的债权,拍卖的余款仍应归蔡总等原股东所有,大风公司有此巨款,应当能解决很多问题。

第三、老干部陈岩石说大风公司是国企改制,大部分股权由职工持有,工会主席郑西坡也是职工持股会的理事长。蔡总未经职工股东同意把属于职工的股份质押给山水集团就是无权处分行为,山水集团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在诉讼阶段,职工持股会应当作为第三人出庭,依法异议抗辩,法院不太可能支持山水集团在属于职工持股质押物上实现质押权。

第四、即使山水集团通过不法手段和有关官员的腐败行为获得了大风公司的股权,进而获得大风公司地块的使用权。那么其股东责任是必须履行的,至于山水集团和蔡的合同约定,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只能在履行了义务之后,再行使追偿权。

第五、值得指出的是,山水集团获得是大风公司的股权而不是资产,依据公司法,山水集团作为股东是无权直接处分大风公司的土地和厂房的,在大风公司没有进破产清算前,山水集团擅自处分大风公司的资产甚至强行拆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除了以上法律问题外,剧中还出现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简易程序、行政级别设置、造谣撞骗等考点,其中还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欢迎大家积极探讨。寓学于乐,方为上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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