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导致年终奖计税“盲区”?

当年终奖为18,000元时,需缴纳个税540元,当年终奖为18,001.00时,需缴纳个税1,695.1元,多发1元,需多缴税1,155.1元;当年终奖为960,000元时,需缴纳个税330,495元,当年终奖为960,001元时,需缴纳个税418,595.45元,多发1元,多缴税88,000.45元。

先来看看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即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再来看看工资、薪金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工资、薪金计算方法如此雷同,为什么在计算工资、薪金时没有出现多发1元钱,多缴税的情况?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故只针对超出本级税率的部分,采用高一级的税率计算,比如,多发1元导致税率增加1级,只有这1元按照高一级的税率计算。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即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选择分摊到12个月,但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

为什么会导致年终奖计税“盲区”?_第1张图片

当年终奖为18,000元时,除以12个月的商数为1500元,确认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当年终奖为18,001时,除以12个的商数为1500.08元,超过了1500元,确认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105元。由于税率跳级,导致税额的增加并只允许扣除一次,故有11个月的税额增加不允许扣除,因此多交105*11=1155元。当年终奖为18,001时比当年终奖为18,000元时多缴税1,155.1元(105*11+1*10%)。

既然现在已经知道了,导致多发而少拿的原因,那怎样才能跳出这个盲点,即单位发放的数额超过因税率跳级导致的增加税额数。同样以年终奖18001为例,单位多负担税后成本1155元,即税前成本1155/(1-10%)=1283.33元。故年终奖应发数在18001-19283.33元期间,会导致员工实际少拿的情况。而应发数超过19283.33元,就跳出了该盲区,直到达到下一级的盲区出现。

根据以上计算方式,可得出各级年终奖盲区的范围为:

为什么会导致年终奖计税“盲区”?_第2张图片

如何杜绝单位多发而员工少拿的情况,相信你现在已经知道了,就是避免在各级次年终奖盲区范围内发放年终奖。


思维误区:由于税率跳级,导致税额的增加并只允许扣除一次,故有11个月的税额增加不允许扣除是,在算多交的税时是以税率增加1级导致税额增加测算,如450*11,而不是以速算扣除数来测算,如555*11?原因是,速算扣除数的本质是超额累计税率,而级数增加导致的税率增加是全额累计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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