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在传承中的优势和局限性

上一篇文章写了人寿保险在传承中的优势和局限性,本文就简单分析另一个主要传承工具—家族信托的优势和局限性。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的平衡法,现在信托制度已经被包含大陆法系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所接受,为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提供了更多的架构选择。目前国内银行与信托公司经营的绝大部分业务是集合式资金信托,多属于自益性信托,侧重于短期、高风险投资和高收益;而本文所讲的是信托本源业务,称为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侧重于长期、稳健投资、自由分配和实现传承意愿。

(一)、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优势

1、家族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经过设计后,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因收益人的行为、负债、意外导致损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因此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的风险隔离功能。

2、家族信托可以满足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化需求

通过信托架构的专业设计可以实现税收筹划,也可以规避我国将来可能推出的遗产税。而遗嘱继承、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则不能规避遗产税;家族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条件和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

3、家族信托可以满足企业治理和持续发展需求

通过家族信托协议设计股东互保机制,为每一位股东配置相当于股权价值的保额,受益人为同一家族信托,可以保持企业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股东出现意外或身故导致企业股权纠纷、股东内斗或破产。

4、家族信托具有保密性、连续性与稳定性

与人寿保险相似,对委托人以外的人信息高度保密是家族信托的突出优势。连续性与稳定性是指已成立的家族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有效,即使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破产,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也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

(二)、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局限性

1、起点较高、只适合大额资产配置

目前国内顶级信托公司如中信信托,对于家族信托的要求一般为5000万以上的现金资产,而且需要一次性注入,即使规模较小的信托公司最少也要1000万以上现金资产一次性注入。对于中产阶级家庭来说基本达不到门槛要求,只适合高净值家庭做配置。

2、不动产涉及物权转移及费用问题

我国境内目前适合配置现金资产的家族信托,而不动产、股权类信托因信托登记问题而不能有效设立以及信托税收制度不明晰的难题。

3、没有风险保障功能

相对于集合式资金信托,家族信托的投资管理本身就是保守稳健的,基本上不会损失本金,但信托不同于人寿保险,目前信托协议不会有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条款,也没有杠杆功能,不会在发生风险时有一大笔保险金赔付。

4、信托管理费问题

人寿保险的保费中已经涵盖了所有必要费用,而信托是需要每年扣除管理费,一般是上一年资产总额的1%或者(1%+超额收益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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