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案例:王华与李梅结婚3年了,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最近,王梅想要离婚,两人当初在天津市津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李梅户籍在河西区,王华户籍在河东区,两人婚后一直居住在南开区。李梅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两个简单概念:什么是住所地?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见下文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一种情况,本案中,两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南开区,很明显,作为被告的王华在南开区已经住了3年,因此本案中李梅可以直接向王华的经常居住地,也即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种情况,本案中,如果李梅向王华的户籍所在地,也即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提供了证据,足以证明王华户籍所在地在河东区,如果此时王华默认了,没有提出异议,则河东区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

第三种情况,本案中,如果李梅向王华的户籍所在地,也即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提供了证据,足以证明王华户籍所在地在河东,但此时,如果王刚出于某种原因,想要拖延时间,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南开区,则河东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应将案件移交到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种情况下,王华需提供的证据:开住所证明,可以到南开区居住地住宅所在的居委会开证明,证明自己在南开区居住满一年以上,才能达成在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也可以在南开区住宅小区的物业开具住所证明,但法院对物业的认可度不高。相对而言,法院对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更加认可。

温馨提示:登记结婚所在地民政局的津南区人民法院无权对离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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