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原来《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与原来相比,非货币出资比例大大提高,从股东来说,出资更加灵活,从评估机构来说,评估业务大大增加。法律之所以还要对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作规定,而不允许全部以非货币出资,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财产如全部属于非货币财产带来的价值不确定性和变现困难,有助于维持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
对准备上市的公司来说,中小板和主板,无形资产的一般是20%左右,创业板没有规定,一般券商和发审委的意见是40%左右为最好
技术入股属于技术转让,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此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还可以选择分期纳税、递延纳税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执行,政策红利多、优惠分量足。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但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若申请免征政策的话,其价款必须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要履行备案程序,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对于技术入股方面,根据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认定后纳税人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3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年度起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栗子,假设研究所2017年4月有一专利技术对外投资于新设立企业,无形资产成本50万元,评估作价300万元,则该专利的资产转让所得为250万元(假设忽略相关税费),可在2017-2021年度5年内按每年50万元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缴税。此外税法还规定,若投资企业在5年内进行股权转让的,则应停止享受分期纳税政策,尚未确认的技术转让所得应在股权转让当年一次性确认并计算纳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投资企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就刚才那个栗子我们来讲解一下如何运用递延纳税政策,研究所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完成向税务机关的备案手续,则投资当年度暂不纳税,相关技术转让所得250万元递延至股权转让时再予以缴纳。
国家出台优惠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但是我们企业也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说企业要是以前年度有未弥补的亏损,则可以视情况不选择优惠政策或选择分期纳税政策,以保证在5年内把未弥补亏损消化完,若企业是盈利企业,那我们要尽量选择递延纳税政策来减轻前期税收负担。此外,若技术转让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特殊性税务重组,在投资入股年度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者在转让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享受免税或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资产无发票评估入账后,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资产投资单位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和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处理时,也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评估则是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由于出资企业应提供发票而未提供,其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从谨慎的态度考虑认为,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因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如不能提供,我们认为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合法凭证在实际税务管理中并非全部为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如企业每月发放的职工工资等。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外融资是再所难免的,然而,要想融资,金融机构得评估一下企业的家底,这样一来,资产评估就出现了。
那么,资产评估增值了,企业财务该怎么核算与纳税处理呢?
案例
嘉诚房地产公司名下有块100亩的商业用地,2012年以80万元/亩的价格,受让该土地,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不太稳定,所以一直闲置未开发,公司因资金周转的需要,以该土地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在进行土地抵押前,对该土地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市场价值为200万元/亩。
财务人员并将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进行了账务处理:
(一)受让土地使用权时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 8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0万元
(二)评估增值时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 12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20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嘉诚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进行开发前,应先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开发时,再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转让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增值税税率。
但是,本案中嘉诚公司只是对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市场价值的评估,并未对外进行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未发生转移。
因此,嘉诚公司“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是不是“土地一评估增值”就等于“土地增值”了,就要交土地增值税呢?
很多公司就顾名思义,以为“土地增值”那不就要交土地增值税,哪知道这税种属于财产和行为税,交与不交要看你是否转让。自有土地评估增值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转让时发生的增值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在税法上,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所谓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在税法处理上,资产评估增值不需作账务处理,由于嘉诚公司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所以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计税5元/件。
这样一来,如果企业资产发生了评估增值,会计上也进行了账务处理,那么根据印花税相关的规定,应就增加的部分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