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夫妻为骗生育保险,改结婚时间被判刑,背后还有秘密

根据我国法律,生娃在前,结婚在后,是不能申请生育保险金的,但是有人竟然为了这钱,铤而走险修改资料,最终自己害了自己。一对37岁夫妻在上海同一家公司工作,两人均硕士毕业,高学历、高收入。去年2月儿子出生时,俩人还没领结婚证,后为拿8万生育保险金,伪造资料骗保。孩子两个月后领结婚证,而令人更加惊讶的是,一周前男方刚和前妻办理好离婚手续。目前因诈骗罪丈夫吴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2年半,罚8000元;戚某被判刑3年,缓刑3年,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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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内容

2016年2月,37岁的吴某和戚某非婚生育了一个儿子,说起为什么非婚生育,原来是因为男方和前妻还没有离婚。4月13日,吴某刚和之前的妻子办理完离婚手续,然后在4月20日和戚某领了结婚证。

由于一直缴纳生育保险金,但是因为结婚与孩子出生先后的问题,就不符合规定,不能申领,戚某无法理解。为了得到这几万的保险金,戚某想出了将结婚时间更改的做法,于是将真实的结婚证先扫描到家里的电脑上,用ps进行篡改,将登记日期从2016年4月20日改为2016年1月20日。另外,吴某把自己先前的离婚协议年份也改了,由原来的2016年4月13日改为2015年4月13日。

2015年离婚,2016年1月结婚,2016年2月生孩子,一切显得那么正常。

2016年5月17日,吴某和戚某申请生育保险,并提供了他们二人身份证、户口本、儿子的出生证明及篡改过的结婚证和离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但对于所需原件,吴某解释为遗忘在家。工作人员受理后,向二人出具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申请表》,为此吴某、戚某都在诚信承诺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第二天戚某到社保分中心提交审核材料,通过后,2016年5月24日,戚某收到汇款87927.7元。以为能瞒天过海,可惜在街道计生办对申领生育保险的人员信息继续进行核审的时候,发现了日期造假,于是计生办选择了报案。

当警察找上门来的时候,“我知道错了,当时一时头脑发热,就制作了假的证明材料,我们知道骗取生育保险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我们愿意退赔所有的生育保险金。”2016年7月,二人向社保中心退还了全部的生育保险金。

可是,他们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两人均被判刑。

网友评论

海上花生:与前妻离婚前已经与现任妻子有孩子了,那就不光是骗保的问题了,还涉嫌重婚了?

李昌远:这个案件不仅仅是涂改结婚证、离婚证骗取生育险的问题,还有一个婚内出轨、非婚生子的违法犯罪事实(2016年2月情人生子,2016年4月13日和妻子离婚,同年4月20日和情人结婚)。

戴佳DJ:聪明反被聪明误。

Rambo教父:各位看官请看这里:两人均硕士毕业,高学历、高收入、“高智商犯罪”。

【说案说法】

非婚生子,后骗保,这种违法的事情,一般人都知道不可为。然而身为硕士的夫妻却铤而走险,双双被判刑,令人感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由于两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把生育保险金退赔,被判了缓刑。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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