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CBTC的法律争夺战虽然还没开始,但李笑来恐怕已失胜算

双方之间的争议:4万枚以太币是谁的?

就在去年十二月比特币(Bitcoin)等加密货币市场行情大幅度狂飙之际,在币圈发生了一件众人瞩目的争议事件:被称为中国比特币首富的李笑来和台湾出身的郑伊廷(XDite),因创设项目OTCBTC加密货币场外交易网站的股权及ICO(Initial Coin Offering,代币众筹)的利益分配发生争执。

在这次的ICO募资,OTCBTC发行了二亿枚的代币(OTB),总共换取4万枚以太币(Ethereum),如果以近期以太币交易行情1000美元来计算,就相当于4000万美元,将近新台币12亿元。双方就为了这4万枚以太币的利益归属及分配问题,公开在网络上指控对方。李笑来主张其持有OTCBTC的40%股权,所以应该取得这次ICO募资的16,000枚以太币和4,000万枚OTB代币,但XDite提出台湾律师的说法,这次募资所得的以太币是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股东不得「提款」,在台湾会构成掏空。

双方间情势剑拔弩张,且各自扬言要提告,没想到随着中国大陆近来严禁ICO,这场纷争似乎也安静下来。但就在事件看似渐渐冷却的情况下,仍有些迹象显示终究还是会进入法律攻防战。OTCBTC在取得大笔资金后,首先是更换了原有的法律顾问,找了一家有从事金融科技领域的律师事务所,其次是以高于平均水平的待遇在台大举征才,更高调地征求大神级人物加入。后者不但可以增加技术开发能力,更可以额外的提高在币圈社群的影响力。由此可见XDite已经开始筑起外围的防御工事。

法律攻防战的战略及战术分析

虽然网络上对于此争议已有许多的讨论,但是完全没有触及主要的法律争点。就我的看法,法律上的基本问题其实是两件事:一是李笑来和XDite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如何取得OTCBTC所属资产的所有权及控制权。以下分析是以双方公开贴文、XDite提出的台湾律师法律意见书、OTCBTC的ICO白皮书(Whitepaper)作为基础,应该是现有对双方攻防最精确的推论和分析,不服来战!

李笑来面临的第一道障碍:如何取得项目经营公司的股权?

双方的争议要先回到李笑来和XDite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说李笑来对经营OTCBTC的台湾公司有什么样的权利可以主张。因为双方之间并没有投资协议,而且XDite在台湾的公司是个人独资,经过本人分析后,李笑来唯一的机会是主张双方有「合伙关系」。

首先,李笑来是连双方商议分配的股权或实际经营OTCBTC的公司究竟是哪一家,都无从得知。因为XDite在台湾有澄识科技有限公司(资本额100万台币)、安交所科技有限公司(资本额1,000万台币),都是她百分之百持股。XDite曾提到双方讨论股权分配的是安交所公司,但她出示的台湾律师法律意见书又提到同意移转给李笑来的股权是资本金只有100万台币的澄识科技公司。

其次,李笑来的律师连台湾公司法令和外人投资法规都搞不清楚,台湾法令虽然对部分敏感或管制产业禁止大陆人士投资,但上述公司所属的信息服务业不在管制产业范围内,台湾更无所谓「大陆人士持股不得逾30%」的法令限制:陆资持股逾30%只是会让该公司属性变更为陆资公司,但不影响大陆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及控制权。XDite随便拿出一份似是而非的律师意见书,就把李笑来给唬住了。

XDite虽然承认曾同意移转40%股权给李笑来,但是因为双方并无投资协议或任何书面合同,即使XDite曾同意移转40%股权,她也可以主张这些股份是赠与,而她事后不想给了,决定撤回赠与的意思,这完全是合法的。更何况台湾的有限公司是以「现金出资」为原则,而李笑来并没有注资到新公司,根本无从主张对该公司有股份。

不过,从李笑来和XDite过往自全栈营到ico.info的合作历史来看,或许李笑来有机会主张他和XDite之间是属于「合伙」关系。依据台湾的民法,合伙并不一定要有书面的契约,基于双方的口头约定甚至长期的合作默契,都有可能适用合伙法律关系。如果李笑来能证明双方就比特币或加密货币事业有这样的合伙关系存在,则不论实际上是哪家公司在经营OTCBTC,他都可以主张对这个项目有一定的权利,虽然这相当不容易,但这是他唯一的机会。

如果直接拆分OTCBTC的以太币和代币,很可能会构成恶性金融犯罪

李笑来希望直接提走四成的以太币和OTB代币,但这个想法不只是天真,而且非常危险。这个案件最复杂也最棘手的,就是OTCBTC所属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问题,李笑来就算有效取得相关公司的股权,但是持有公司并不等于就能持有或控制后面的虚拟货币资产。

ICO有一个特殊的法律性质,目前尚未被认知及讨论,即当一个商业组织进行ICO时,它某程度是类似金融机构的地位,进一步讲,它的「资本」和所控制的「资产」并不是同一件事。这正是ICO迷人及危险的地方,以台湾的银行业为例,目前的资本适足率要求其金融杠杆(financial leverage)操作上限,是在12倍左右(即可操作资产是资本金的12倍),并且受到极严格的金融监管。但以OTCBTC平台的ICO募资来看,4万枚以太币相当于12亿台币,如以安交所公司资本计算,其金融杠杆超过百倍,且完全不受监管。

在思考OTCBTC资产问题时,如以传统公司投资概念,会产生极大的矛盾,因股东投资金额与公司资产显不相当。因此必须导入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概念,即参与ICO募资者其实是投资人,而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并不是公司本身拥有的资产,只是为投资人管理而已。

如以募资成功就认定公司经营目的达成而结束经营,或径行拆分公司提取资产,恐怕将构成诈欺取财及违法吸金行为。台湾在1980、1990年代曾有严重的违法吸金集团问题,故现行法令对违法吸金是处以七年以上的重刑,且目前台湾积极推动反洗钱措施,也将同时构成洗钱罪,任一项都是重大金融犯罪。

目前ICO的投资人主要是依赖白皮书的记载,但OTCBTC的募资白皮书并没有详述投资人与代币发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甚至连发行人是谁、是哪家公司都没有载明,更没有任何法律相关声明(legal disclaimer),事实上是非常粗略且有法律问题的募资行为,仅因投资人对ICO募资的狂热而迅速完成募资,但未来可能引发众多法律争议。

所以OTCBTC资产的处理方式,包括如何锁定管理该资产的商业组织、如何取得资产权益、后续经营或处分方式、法律上防火墙的建置等法律问题的拆解,必须是熟悉台湾及国际金融法规的顶尖律师,因为涉及高度金融专业,而且是本所的业务机密,就不在此说明。

如果提起刑事告诉会是必败的诉讼策略

对李笑来而言,这个案件未必有必胜的诉讼策略,但是却有一种直观但必败的打法,那就是告XDite刑事背信罪,试图以刑逼民。只是猜的没错的话,李笑来的律师团队最有可能会选这条路。为了避免XDite的律师钱太好赚,我只说几个法律以外的理由:一是台湾已经是法治社会,即使每个法官或律师对法律的认知不全然相同,最终仍然会是以法律作为判断的基础,这可能和李笑来所理解的司法运作有相当大的不同。

二是XDite是台湾人,无论李笑来在中国的影响力有多大,他很难影响到台湾这端。更何况XDite现在资金充沛,对该花的钱不手软,例如李笑来一释出对话录音档,她马上就可以找到专业团队出具鉴定报告,证明录音档并不完整,可见李笑来的财力在此并没有明显的优势。

结语

从前面的沙盘推演来看,李笑来在法律战的胜算其实是相当低的,再加上时间不站在他这边,试想如果他去告刑事,说不定检察官侦办调查阶段就耗掉一年半载,OTCBTC到时都不知道变成什么样子了。无论如何,台湾律师应该感谢李笑来和XDite带起台湾对于ICO的关注,也从这个争议开始,加密货币及ICO的发行人及投资人更加注意法律上的风险,也更知道在开始一个ICO项目前,必须有真正专业的律师在法律及风险管理上提供意见和指导。


作者介绍

蔡昆洲律师专长金融科技、金融监理、公司融资、证券交易、国际投资、商务仲裁等高端法律领域,曾留学英国伦敦大学学院及美国加州柏克莱大学等国际一流法律学院,近年尤其专注金融争议案件之解决,例如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复杂性高风险衍生性金融商品。于2017年获选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是唯一以金融专长获得任命的台湾律师。近期更加入币圈,辅导台湾第一件ICO募资案(沃田咖啡币),协助两岸三地相关的金融投资及商业活动,对金融科技、加密货币发行有相当详尽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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