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18(民事诉讼)】没有证据就创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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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经常有当事人在律师面前,哗啦哗啦地说一大通,问他,有证据吗?没有。没有证据,还想打官司,那败诉的概率很高很高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证据想打官司,确实很难的。有的时候,没有证据可以创造证据。

我曾遇到一个劳动案件,当事人是个美女C,在化妆品公司上班,没有签合同,欠发半年提成没发。

她手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我问她底薪是怎么发的,她说中国银行转账,但在银行打出来的流水,只看得到对方账号,看不到名字。

我再问她是谁发的,她说是老板娘,但不知道名字。我让他问公司里的同事,老爸娘到底叫什么名字;好运,有人知道,老板娘叫:潘xx。那发工资的账号就可能是潘xx的。

我让朋友去中国银行柜台存一块钱到可能是潘xx的账户,账户名称就潘xx,竟然成功汇入。这核实了这个账户就是潘xx的。

但潘xx跟公司不一定有关系啊?

好办,向法院交起诉资料时,联系电话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但联系人写他老婆潘xx的。如果她签收起诉状,或者她到法院来收,就可以间接证明她跟公司的关系了。

联系电话写法定代表人的,是因为C跟他有短信来往记录,其中可以体现双方因提成问题发生争议,写上是为了坐实这个号码的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的。

果然,潘xx拿着公司的授权签收了起诉状。

这个案子庭审中,公司的律师还是竭力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法院综合各种证据,特别是转账记录和短信记录,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持了我们关于未签劳动的双倍工资差额、提成及补偿金等请求。

这个案件其实当事人还提供了人证,并准备让她们出庭作证,但是被我否决了。因为这些人都是公司的员工,她们跟公司都有各种关系,虽然庭外均表示愿意作证,但她们了解的事实大部分是道听途说,而且到了庭上,在对方的质问下,难免生变。

这个案子其实是险胜,但也说明,在没有证据的时候,有时是可以创造证据的,前提是,事实真实存在。

有不少案件是可以事后创造证据的。比如有人借了你20万元,但仅有转账记录,要证明借贷关系还是不够充分。这时,如果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还款、催收等方式进行录音以保存证据,那还是可能的。转账记录和录音一起,能够相互印证,那这个案一般就可以做成铁案了。

当然,如果感觉录音不够厚道,也可以让对方签个还款计划书或者还款协议。在双方关系尚可的时候,对方一般都会签的。记住,在数额较大的钱财来往上,一定要注意保存书面证据,千万不可不好意思。否则,一旦遇人不淑,就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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