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税收法规中“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是经常出现的,如何合理区分各自所指范围,对正确理解与执行增值税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增值税条例细则明确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统称,是依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成为纳税义务人的个人。其中个体工商户是税收征管法所明确规定的,其含义与以前使用的“个体经营者”并无不同,均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而其他个人则包括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因有临时行为等原因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成为纳税人的自然人。
个人(自然人)的销售额通常比较小。根据最新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销售超过500万元,个人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从税收管理的实务来看,税务局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工商资料,并进行实地查验,个人很显然不符合这个要求。因此,一般情况下,个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否只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如果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月销售额在此范围内,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应按规定预交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综上: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自然人可以是小规模(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不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案例】 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餐饮服务收入30 000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该个体工商户本月餐饮服务不含税收入为30 000÷(1+3%)=29126.21(元)。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30 000元,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
特别需要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应分别核算、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案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销售一批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5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6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月租金收入0.4万元,上述业务分别核算,且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款。
根据政策规定,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含税收入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合计含税3万元,均未超过起征点,可分别享受免征增值税。
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1.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2.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4.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5.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案例】公司从路边小摊贩个人手里买了300元水果,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
公司从个人手里买的300元水果,由于在500元以下,因此既可以个人去税局大厅代开发票来入账并依法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摊贩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依法扣除。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0
贷:库存现金 300
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比如请2个民工搬资料及文件柜各支付500元,只需要取得个人开具的载明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就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搬运属劳务报酬,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税问题。因未超过800元(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减除费用800元),不涉及个税。
【案例】李四2017年12月将10万元资金出借给AAA公司使用,约定月息1分,年利率12%。2018年12月到期后张三应取得利息收入12000元。怎么办?
李四个人:
(1)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个人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李四取得利息12000元,作为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起征点是适用按期20000元还是按次500元的标准计算?
针对这个问题,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个人认为,李四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按期取得(每月应取得1000元,年收取12000元),因未超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所以不用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要求提供发票,到税局代开的是免征税发票,类似于自然人出租房产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税局代开的免征增值税的租金发票。
(2)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利息的个人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取得利息,属于利息所得。企业在向其支付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履行该义务,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还将面临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应代扣代缴李四的个人所得税12000×20%=2400元。
注意:如李四为公司股东,则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就要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案例】张三有个店面,准备租给别人开餐馆,跟租方谈好一个月收租金20000,不管是按月向租户收租金,还是以年付的形式交租金,摊下来一个月的租金都不超过3万元,可以享受免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其他税种还是要缴的,比如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有规定: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则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参阅】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公司因借款向职工支付的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阅】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参阅】根据(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关联方利息支出,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可以据实支出,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扣除)(涉嫌利润转移)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案例】CCC工程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高管张三无偿提供30万元给公司使用三个月,是否涉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14条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中,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存在个人所得税。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从文件规定看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主体: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也就是说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6.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1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12.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13.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案例】AAA商贸公司2018年预计盈利较大,缴纳企业所得税压力大,考虑采取加大费用降低盈的办法,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其办法之一是,补开企业自2010年入驻目前营业场所以来的租赁费发票,计入2018年费用。
企业约于2010年入驻现经营场地。经营场地为股东之一的自有房产。一直以来,为节省税费,出租方没有给企业开具发票,故而相关的租赁费用也没有计入企业成本费用。此前,因企业经营亏损,或盈利不大,企业节税的动力不大。现在,因本年度预计盈利将达500万元,老板想尽量减少企业所得税,故而考虑补开以前年度租赁费发票,以计入本年度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AAA商贸公司在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要求出租方补开以前5年的房租费发票,即2013年至2017年的房租费发票,并依次追补至2013年至2017年度计算扣除;假如AAA商贸公司2013年至2017年均亏损,那么上述追补确认的房租费形成的增加的亏损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延续弥补,即可全部结转到2018年进行弥补。
14.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案例】AAA公司地址在金水大厦处,该处房产为AAA公司自有房产。2018年10月,BBB公司租赁AAA公司金水大厦一部分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双方共用同一电表,并约定电费每月按照使用情况协商分摊。2018年10月25日,AAA公司收到电力公司开具的电费发票1张,总金额9000元。按双方约定,BBB公司承担960元电费。AAA公司将该发票的复印件以及分割单一同交给BBB公司。其中,分割单的样式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12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别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的收入,并不都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譬如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以及获得的保险赔偿等,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理论上讲,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不征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很多情况也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了。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的转载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