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出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出租,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资产盘活方式。房屋、闲置物品出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现在,一些私家车主为了增加自己的收益,空闲时将自己的私家车对外出租。一些针对私家车出租的平台有悄然兴起。那么私家车出租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呢?

我们认为私家车出租行为不构成“非法营运”。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量,一是行为本身是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所命令禁止的行为;二是行为是否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不良影响,需要行政执法权的介入。

出租,顾名思义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收取一定的价金,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物品的行为。出租实际上是所有权人通过所有物获取收益的一种方式。私家车主对自己的车辆享有所有权,当然享有收益的权利。私家车主将汽车对外出租,是行使其所有权当中,收益权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营运。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于民事法律领域,应当遵循“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实际上,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非法营运”这一个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解释。因此,“非法营运”在实践当中界定并不明确。通常情况下,执法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作为一个执法的依据,那么这个条文又做了怎样的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当中所提到的“非法营运”从文理上应当理解为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取得许可是成立“非法营运”的前提。而私家车出租并不属于应当经许可才能从事的业务,同时也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范畴。因此,车主将私家车出租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私家车出租行为,可以提高机动车的使用率,做到“物尽其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也不会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影响。从性质上来说,出租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而如果因机动车的使用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也可以纳入《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行为本身有法可依。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来平衡收益和风险。收益和风险并存。因此在将汽车出租前,每一位车主都会对风险和收益进行评估,确定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之后才会最终决定,由此带来的风险,完全可以由市场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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