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爷们大家好。
本期小编想跟我们广大的车主们一起讨论一个社会问题:
交通事故中骑电瓶车,自行车,走路,,,就是“弱势”群体?
先看一张照片
案例:一大小伙子骑电瓶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撞到前方等红灯的轿车。
小伙子轻微受伤。这本来是一起很普通的交通事故。
小编陪同机动车车主去交警队处理事故的时候,交警队以对方为非机动车为由,要求机动车车主承担次责。
小编向交警队提出抗议。车主明明没有任何责任,难道因为对方开电瓶车,那么汽车车主就需要为对方违反交通规则而导致的这期事故承担次责吗?
结果交警队还是判定汽车次责。
回到工作室后,小编查询了道交法。
道交法上面是这样解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精神。
小编点评:
先问一个问题:一个四肢健全的小伙子开了电瓶车,或者他在走路,他就是弱势群体了?
小编想知道他哪里弱?
交通事故处理中最大的原则应该是先遵守宪法,然后再遵守道交法。
而在我们中国目前的实际处理交通事故中,不问青红皂白,只管他是不是所谓的弱势群体。是,机动车就要承担责任。
这显然违背了宪法上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
记得小编去台湾的时候。晚上出门前,导游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你们大陆来的游客不知道我们这边的交通规则。千万不能闯红灯过马路。绿灯的时候机动车是不会让闯红灯的行人的。如果被机动车撞了,机动车不会赔偿你,你还需要赔偿机动车的损失。听到这样的话,我感到脸红。我们国人给外面人就是这样的印象,闯红灯,乱穿马路吗?
小编查了很多新闻,发现在欧美,日本,台湾这些地区闯红灯,乱穿马路这些行为在他们那边基本上很少发生。
难道欧美,日本,台湾的人民他们就一定比我们中国人的素质高吗?
小编觉得他们的老百姓也不见得比我们素质高多少。
那么他们的老百姓为什么不敢这样呢?
原因很简单:他们没有那一条不问青红皂白就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他们发生交通事故很简单,谁的错就是谁的责任。不管你是不是非机动车。那么长期这样下去,不但非机动车,行人不敢违法交通规则。相应的机动车也不敢违反交通规则。
就因为有这么一条所谓保护弱势群体。我们在马路上经常见到行人横穿马路,电瓶车闯红灯。
由于弱势群体违反了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我们遵守交通规则的机动车车主,却在事故中需要承担他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明显是一条完完全全扯淡的法律。
这条法律只会让所谓的弱势群体们更加肆无忌惮的违反交通规则。
反正我是弱势群体,你们不敢撞我,撞我你们也要赔的。
“不管事实真相,只认是否为弱势群体,一定要机动车负责
违背了法律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精神。
交通事故上弱势群体的定义本身就是一条违背宪法,违背法律的悖论!
顺便再诞生了一个全新的职业————碰瓷
顺便再扼杀掉一些社会公德,让自己变得冷漠,不然某天你就有可能成为天津的许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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