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唐宋词格律》不是词谱(二)

一、體例問題(下)

再次,全書的體格由“格”、“例”兩個概念組成,但是由於沒有一個詳細的科學的定義,兩者之間的混亂俯拾皆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概念使用和稱說的不規範,如前面說的《臨江仙》,除掉慢詞一格,書中共列三格,分別稱為“格一”、“格二”、“格三”,但前一調《少年遊》,同樣的四格卻被稱之為“定格”、“別格(一)”、“別格(二)”、“別格(三)”。除了定格、格二、別格之外,還有“變格”,根據凡例,所謂變格只用在韻部變化的體式中,如《滿江紅》正格為仄韻體,變格為平韻體,但是,由於概念本生的不確定性,有時候變格又被用來稱說“別格”,如《驀山溪》正格之後有變格,其變格僅為正格減去三個韻腳後的體格而已,再比如《滿江紅》,正格之後有兩個變格,一個是合乎凡例規範的平韻格,另一個卻是比正格多一字的體格。亦即,增減字和增減韻都可以稱之為“變格”。反過來,如果是平韻體又有仄韻體的,也可以被稱為“別格”,例如《柳梢青》。
除了“格”之外的“例”,筆者雖然仔仔細細捋了一遍《格律》,但依然沒明白“例”有多少功能。有時候“例”僅僅是同格詞的舉例,例如《鷓鴣天》,有時候“例”的功能實際上又等於是“格”,如《念奴嬌》,其例三之附註便明確稱其為“變格”;有的雖然沒有任何標註,但是數一下字便知二者的功能同一:有的增減一字便稱其為“格二”、“格三”,如《瑞鶴仙》,有的則用“例”來表示,如《憶江南》。專門概念稱說之隨意,絕非偶見。

從邏輯上說,即先出圖譜,後舉例詞,這種格式還有一個無法兩全的問題:一譜應該祗對一詞,所以如果詞例本身有所差異且數量超過兩首,那麼第二首開始的例詞便必定譜、詞不合,這個時候“例一”、“例二”的稱說就是無邏輯的,因為例一是“例”,例二卻已經不再屬於是“例”了,除非所列詞例均為完全相同的一個體式,但這樣的話,這種同類多列的詞例就毫無詞譜學上的意義了。

普通的讀者也許無所謂這樣的混亂,他們僅僅關注某一個具體的譜式能拿來填詞即可,但是我們從詞譜學的角度來思考,就很難產生認同感:詞譜原本是一種規範,但是當這些基本概念混亂的時候,一個使用者便無法從本書中知道,當一個詞增減一個字或增減一個韻之後,究竟是算形成了一種新的“格”呢,還是依舊是原來的那個“格”?假定龍先生是將本書作為一個詞譜來寫作的,他會連這樣最基本的問題都忽略嗎?

最後,詞調名別名的收錄體例混亂。詞調名的別名,對今天的填詞愛好者來說是具有創作參考意義的,但是由於萬樹在《詞律》中多次表達了對別名繁多的厭惡,所以也影響了後世的詞學學者,從本書對別名收錄的漫不經心可以很明顯看出,龍先生也並不讚同多列別名,所以導致了大量別名的失收。這當然也因為龍先生的寫作目的本不是擬譜,否則客觀描述一個譜式的各種要素,本是一種基本態度。其實,今天的詞創作,由於已經有了各種詞譜著作,使用別名根本不會造成其他負面作用,相反,選擇一個對主題關聯度更緊密的別名,對作品祗有促進作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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