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袁汐
资管新规的又一配套监管细则落地!继银行、信托、保险资管等机构之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的资管业务也迎来规范性文件。
5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发行债转股资管产品。业内人士认为“万亿债转股市场将迎来新发展机遇”。
一、AIC资管业务总体要求
《通知》此次对AIC资管业务总体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明确了AIC资管业务的定义,二是界定投资范围、不得承诺保本等,三是AIC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依法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四是AIC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对于AIC资管业务的界定,《通知》指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投资范围方面,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属于大资管中的小众领域,首次出现在资管新规中。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正式稿在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中新增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和AMC成立的背景一致,是政策催生下的产物。
截至目前主要有5家国有大行旗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均成立于2017年下半年期间。
二、AIC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要求更高
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比私募基金的门槛更高。
金融资产投资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 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对此,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周毅钦表示,仔细看这次的资金募集标准,这一条件无论是从个人客户还是机构客户的门槛和购买标准,都比资管新规要来的更加严格。这和产品定位于债转股有关。因此,未来的投资者门槛将增加为四种:不特定社会公众、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AIC合格投资者。
而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比AIC资管产品的要求低。
具体来看,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三、险资、养老金等可投债转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进一步拓宽了债转股的募资渠道。除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保险资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均可依法投资债转股资管产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他投资者也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四、产品封闭期内允许转让份额
由于债转股投资计划设计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因而流动性比开放式产品低很多,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其流动性也是一大关注点,投资者想获得流动性的唯一方式就是去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进行产品转让。
《通知》指出,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通知》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五、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设计
在产品类型方面,《通知》界定了AIC的资管产品为权益型,周毅清认为,“固收类产品虽然没有明确禁止,但也不在监管提倡之列。”
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
编辑: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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