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特征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强制性。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解读:(1)初犯、偶犯;(2)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情形;(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情况。

警告是一种特殊的批评教育方法。但是,警告作为一种治安管理处罚,要比批评教育严厉得多。警告处罚比一般批评教育要严肃,因而往往给被处罚人更深刻的记忆。警告不同于刑法第37条规定的“训诫”。训诫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口头方式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非刑法方法。

(二)罚款

解读:罚款,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罚款是最常见的行政处罚,适用范围较广。

罚款具有如下处罚幅度:200元以下、2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2000元以下、3000元以下和5000元以下。

(三)行政拘留

解读: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人。

(1)处罚幅度。行政拘留最多15天,包括三个幅度。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对于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时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行政拘留的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作出后,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为了与刑事拘留区别,人们一般将办理治安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的“拘留”称为“治安拘留”。本法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的“拘留”统一改为“行政拘留”后,就不宜再称“治安拘留”了。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解读: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因履行繁重的公安行政管理任务的需要,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机关很多行政审批权。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快速发展,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及其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不断扩大,一些行政审批项目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公安部的有67项,其中46项涉及治安管理工作,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匕首佩带证核发、管制刀具经销审批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等等。目前,公安机关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还有一些,如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许可,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许可,等等。

(五)其他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解读:限期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治安管理处罚。

驱逐出境是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应存主刑期满后执行。在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国,驱逐出境属于一种保安处分。强制在中国进行了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宣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非法入境,是指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持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进入我国国境,或者虽持有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但是不从我国对外开放的或指定的口岸进入我国国境的行为。非法居留,是指合法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在签证逾期、被取消居留资格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后,仍不离开我国国境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决定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三)一般程序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四)简易程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五)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行政拘留的执行

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二)罚款的执行

1.罚缴分离。

罚缴分离是指做出罚款决定的机构应当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2.当场收缴。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

(一)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吸食、注射毒品的;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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