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刑事律师聊《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事律师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订:

1)增加第三档刑,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改之前,一般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主犯都会争取到比如自首  、坦白、认罪认罚以及退赃等等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最终,最高刑即使顶格处罚也不会到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 》对此类案件加大了处罚力度,增设了“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增加退赃退赔可从轻减轻条款

增加第三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未修正前,2019年两高一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了,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及家属退赃退赔一直都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次修改以法条形式单列一款,明确了退赃退赔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删除罚金限额

对于财产刑,删除了原先第一档刑“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及第二档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统一更改了单处或并处罚金。

4)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有待司法明确

2010年司法解释规定

个人吸收数额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属于第一档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吸收数额100万以上,单位50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在第二档量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有待后续司法解释明确。


《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十二条原文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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