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虚开增值税发票”太可怕?不懂这些你容易掉坑!

导读:

近年来,由于在政策和法律上认知不足,税务机关破获的多起重大虚发票案件中都有会计人身影,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会计人的职业生涯与自身的生活,也使会计成了一个高危职业!

咱们先看一个案例

马会计为河北某市一商贸公司兼职会计,在法人代表黄某授意下,成立B公司专门办理虚开发票事宜。

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马会计受黄某指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价税合计10674002.5元。2017年9月,马会计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投案自首,后经法院判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5万元。

这是典型的在老板授意下会计虚开发票的案件。那什么是虚开发票?涉嫌虚开的会计人员会承担什么后果?我们该怎样规避这种风险呢?

如何定义虚开增值税发票?

日常经营中,如何判定开的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业务发生时,只要在同时满足上述规定(活干了,钱收了,票开了)的三个条件,就不属于虚开发票。反之,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开出去的发票就属于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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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承担的后果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只要虚开,不管金额多大,都要罚款,起步价5万元以下。

刑法上的规定:

《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发票罪针对不同的主体,作出了不同的处罚制度。

(一)针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针对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到底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呢?再看下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而这里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难逃此项刑罚。

会计人员怎样自我保护,避免掉坑呢?

(一)慎重选择入职企业。入职前要多方面了解企业情况,比如企业的信誉、管理、行业口碑等方面。

(二)加强自我修养:会计人要树立正价值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贪财、不恋财!遵守职业底线,不做违法行为。加强财税、法律知识的学习及提升,学会自我保护。

(三)日常工作中保留好购销合同、银行单据、出入库单据等原始凭证,建立规范的发票台账,随时查询核对发票信息,同时不参与非法交易操作。

针对入职企业的选择,在此总结了七条高风险企业特征:

1、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2、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3、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码;

4、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5、经常发生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等;

6、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7、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小伙伴们,在工作中不仅要敬业、守道更要学会保护自己,只有这样才能让职业的小船扬帆远航,安全到达彼岸!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最新财税法规及政策变化,避免掉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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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晶晶,女,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助理,参加多家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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