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合肥网警发布“净网2020”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合肥网安部门坚决贯彻上级公安机关和市局党委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净网2020”专项工作,整顿网络秩序,治理网络乱象,查处了一批违反网络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案件,实现网络秩序持续向好,人民群众上网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不断提升。

 一、合肥瑶海分局查处一起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案

2020年1月,瑶海分局网安部门接举报称辖区某网站涉嫌销售“和平精英”游戏外挂,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对网络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接到举报后,瑶海分局网安部门经细致侦查,锁定了嫌疑人曹某,并组织精干力量,将违法嫌疑人曹某抓获。经审讯,曹某交代其于2018年6月在淘宝上付费寻求网站制作公司为其制作网站,专门用于销售手机游戏“和平精英”外挂程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曹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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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提醒: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二、肥西县公安局查处某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2020年1月,肥西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工作中发现,本地某公司开发的一款APP存在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调查发现,该APP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以责令整改并警告的行政处罚,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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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肥高新分局查处某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2020年3月,合肥高新分局网安部门接上级公安机关线索通报,本地某公司开发的一款APP存在数据项采集申明描述不规范的问题,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以责令整改并警告的行政处罚,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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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提醒: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障制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四、巢湖市公安局查处某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0年1月,巢湖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巡查发现本地某公司网站疏于管理,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备案,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以责令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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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提醒: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漏或者被窃取、篡改。

 

五、合肥高新分局查处某IDC公司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0年1月,合肥高新网安部门网上巡查发现某网站存在淫秽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该网站由合肥某IDC公司接入。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对该公司处以责令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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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提醒: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合肥某酒店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案

2020年1月,瑶海分局网安部门巡查发现辖区某酒店未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随即对该酒店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完成。同年,民警再次巡查中发现该酒店仍未整改,公安机关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酒店拒不整改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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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共场所提供无线WIFI上网服务应当落实具备实名认证、安全审计、日志留存等功能的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并提供符合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

 

 

七、合肥瑶海分局查处某网站传播淫秽色情案

2020年4月,合肥瑶海分局网安部门巡查发现某网站含有文字图片淫秽内容。经查,网站开办人钟某某由于对网站监管落实不到位,发布信息审核不严,导致大量淫秽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给予钟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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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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