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同等学力申硕民法学考点8-2

法人

法人: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有限责任: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一种现象。其主要特征在于:首先,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与国家、创立人、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其次,法人以自己的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出资形成的,那么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当属行政处罚范畴。

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代理

复代理: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之行为全部或一部,以自己之名义,所选任本人之代理,其行为称为复任行为,亦称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次代理)。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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