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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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

 

票据(Cheque):指信用机构按照一定的方式和要求,为票据的设立、转移和偿付进行的日常营业性业务活动,主要包括票据的承兑、贴现和票据抵押放款业务。是出票人做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1、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分为A类、绝对记载事项(必填);B类、相对或任意记载事项(选填);C类、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记载也无效力)。



分类

记载事项

备注

A

出票人签章

签章生效

无条件支付

票据无误情况下不得因其他任何情况不付款

确定金额

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同时记载,默认不含利息

付款日期

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我国支票、本票都只限于见票即付),也可称为到期日

出票日期

 

收款人

记名票据(有收款人)、无记名票价(无收款人)、指示票据(向指示的人付款),无记名票据只有支票。

B

利息

利息记载时间如无记载,默认从出票日起至实际付款日,也可以直接记载利息金额。支票不算利息。

外币

本、外币均可记载

支票补记限额

出票不记载金额的支票,出票时记载限额,如不得超过五万元

 

 

两个以上收款人

A和B,共同收款;A或B,任意一个人均可收款。

付款人名称

如未记载,出票人为付款人,即为本票;付款人可有多个,也可选择记载付款代理人(汇票)。

出票地

 

C

任意填写

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效力


2、票据主体

根据是否因出票产生分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分类

当事人

备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签发票据的人

付款人

受出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

收款人

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承兑后,承兑人为主债务人,否则出票人为主债务人(汇票)

背书人

票据所有权转移方

被背书人

票据所有权受让方

保证人

为票据付款提供担保

 

3、票据的行为

票据的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证。

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授予他人行驶为目的,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参加承兑:为防止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而由预备付款人或其他第三人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参加承兑人只有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旅行付款义务。

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票据丧失

绝对丧失:票据灭失,票据物理形态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者被撕成碎片等。

相对丧失:票据遗失,脱离原持票人的占有,如丢失、被偷盗、被抢等。

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

(2)公示催告: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3)普通诉讼:失票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诉讼的前提是知道票据在谁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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