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向男方告知女方患艾滋:男方被传染,婚检医院是否应担责?

近日,河南一对青年夫妇在医院接受婚前检查时,女方被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但医生仅单独告知了女方。一无所知的丈夫在婚后染病,于是将医院等告上法庭。

该事件引发了网上热议。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但该条例还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据了解,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艾滋病人的隐私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在婚前检查中,医生只需将检查结果告诉患者本人,而不需告知其伴侣;但患者是否将结果告知伴侣,则全凭自觉。(以上新闻摘自新华网)

对于医院不告知患者配偶患者病情的行为,部分网友表示愤慨:医院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固然重要,但是当面临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时,应当对两种价值的位阶有一个基本的权衡——生命权优先于隐私权。医院方对于生命没有最基本的敬畏之心,也就意味着没有基本的医德。而且,夫妻双方婚前进行婚检,其目的就在于获知双方身体健康状况,进而决定是否结婚。本案中,医院就接受婚检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事实故意向另一方隐瞒的行为,违背了接受检查的双方对于婚前检查的合理预期。该行为无疑对双方建立婚姻关系,进而造成男方受到传染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医院应当就其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部分网友不以为然。他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医院并没有将患者病情告知患者配偶的义务。医院完全依照规章制度而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况且,医院选择不将病情告知患者配偶,是为了尊重患者隐私权,使患者免遭周围人的歧视,恰恰是医德的体现。再者,对是否使患者配偶染病起到决定作用的是患者本身,告知义务也是由患者自己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更没有理由苛求医院“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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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认为医院向男方隐瞒女方患有艾滋病的行为对男方的染病是否存在过错?医院应当就其行为承担责任吗?当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作为医院,应该如何选择才能做到既合法又合乎情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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