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拘留市民败诉:执法要学会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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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萧锐

来源丨法治锐言(xiaorui-law

本文同时发表于《南方都市报》社论

由于参与和地铁集团负责人对话,深圳罗湖两女士被罗湖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两人不服处罚,进而诉诸法院。罗湖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警方处罚决定。日前,本案经深圳中院二审判决,原行政判决被撤销,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变为警告,两人分别获得行政赔偿。

事情还要从头说,2014年7月,深圳罗湖莲塘片区居民与地铁集团约好就地铁八号线是否采用磁悬浮的问题展开对话,200多居民到场,按照事后警方说法,“居民代表情绪比较激动”、“席地而坐堵住了地铁大厦出入口”、进而“影响了正常办公秩序”。随后罗湖警方对参与活动的陈女士和朱女士采取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措施。

这已经是较为常见的类似事件进展流程了,所不同的是,深圳二位女士不服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更不同的是,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深圳中院撤销了原判决,市民获得行政赔偿。

都知道“民告官”难,这难度还真不仅是立案困难,更要命的可能在于整个诉讼流程,诉讼主体之间看起来平等,但总给人某种不对等的感觉。原因无他,就是因为端坐于被告席的主体,出了这个法庭一个个都权力在手,不容置疑。在法庭之上,甚至行政诉讼的被告席都不一定能见到官。“民告官”却见不到官,这一现象甚至到了需要中央多部门联合发文来攻克的地步。

“民告官”难,其实更多是难在胜诉。按照司法机关统计数据,“民告官”案件的胜诉率,哪怕是10%都是需要各地大书特书的事情。畸低的“民告官”胜诉率背后,显然不能简单归结出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无差错、无瑕疵的结论。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受限于司法地方化,使得“民告官”案件不得不给行政机关面子,要么横加阻拦使得“民告官”案件立不了案,要么在司法判决中给行政机关留足面子,给足台阶。现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了,立案的门槛有了大幅度降低,海量案件涌入法院,真正考验司法机关专业性与独立性的时候,可能才刚刚到来。

也正基于此,深圳中院这起普通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值得肯定。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处罚权,法律既然为公民在不服相关处罚时提供了制度化的司法救济渠道,那么在诉讼启动之后,司法机关的专业作为与独立判断便尤其值得期待。本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并无争议,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罗湖警方的处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之所以有这样的司法判断,是在于被告罗湖警方并未给出“情节较重”必须予以拘留处罚的证据。司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严格要求,客观上会倒逼执法行为的规范。

二审法院改变一审判决,而且是判被告警方败诉,这个判决结果显得卓尔不群,从中也可以看到司法试图更专业、更中立的迹象。同时,司法确实需要通过判决给行政执法行为以正确指引,这种司法的确定性将对执法机关的后续执法行为以规范性地约束。

警方拘留市民,被判败诉,司法是在给行政执法权力做严肃的提醒。在类似社会治安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行政执法如何更理性和谦抑、更符合法治原则,行政拘留如何避免成为恫吓手段,尤其需要司法通过判决予以规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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