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9

     网络平台筹款亟需法律规制

      8月初,37岁的武汉人刘某患胃癌晚期仍乐观面对一事受到广泛关注。随后,刘某家人通过轻松筹募集30万元治病款项。近日,有网友暴光质疑刘某家境富裕,通过轻松筹募款有违道德。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轻松筹平台回应南都记者称,已派工作人员到刘某所在医院核实情况,患者家属否认家境殷实,但由于现在病人病情较重,照顾病人是第一要务,待病情稍缓将会详细回应这个问题。

      根据轻松筹平台的发布的信息,该平台累计筹款多达200亿元,覆盖183个国家和地区,全球注册用户5.5亿。因此,可谓是世界级的顶层平台。面对上述筹款事件的质疑,平台到底履行哪些义务与责任,如何分析平台的性质,这些都需要从法律上进行厘清。

        首先,筹款平台的法律定位。网络筹款平台,作为一种公益性的平台,其主要初衷在于救急救难、共同帮扶。从法律层面上讲,与此密切相关的法律应当是《慈善法》。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轻松筹上所有医疗救助项目的发起人均为个人,其目的是为了给自己或直系亲属治病,且信息只能在朋友圈内传播,属于个人求助行为。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身边的人的困难而发布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募捐活动,因为无法在现有慈善法律框架下进行监管。因此,个人求助不在《慈善法》规制范围。那么,对于个人求助这种“法律不禁止、《慈善法》不调整”的行为,特别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个人求助,如何进行规范呢?这是一个亟需从法律上解决的现实困境。显然,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网络平台的责任仍然不可推卸。根据业规,轻松筹作为网络平台,收取了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既然存在收费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至少应当在以下方面具有严格的责任:其一,信息发布与审核方面。筹款信息和需求的真实性,是筹款平台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其二,善款数目的确定与使用方面。从合理性来讲,应当筹款多少,筹款后如何进行,这都是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实践中,当求助人个人收到筹款后,如何使用款项则难以监督和管理。

        其次,筹款平台的权利与义务。作为第三方平台,特别是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如何确定权利与义务,至关重要。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媒体运营平台在慈善募捐过程中必须验证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以平台账户接收善款等。但对于个人求助类的筹款却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于平台的责任进行规范。

          这里重点关注所谓的“不实骗筹”问题,这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对于属于《慈善法》调整范围的慈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于不属于《慈善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求助行为,应当如何对待。实际上,轻松筹进行的这种行为应当看作是民法上的赠予行为。在民法中,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双方的赠予、接受行为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也就是说,捐钱给你是救急救难的,这里强调“急”与“难”。如果缺乏这两个因素之一,应当认为就背离了这个初衷,公众的赠予合同就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了。当然,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如果筹款发起人编造身份或求助信息,完全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最后,筹款平台的监管问题。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鉴于当下的筹款平台多为公益平台,且有多种功能,显然属于民政部门的监管范围。因此,民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兼顾日常巡检、投诉举报受理情况等,要求公益平台在做好慈善募捐的同时,加强个人求助类信息的审核甄别和公示力度,引导理性施助,鼓励建立筹款人失信黑名单,防范法律和道德风险。特别是在公益平台发起人骗筹频发的情况下,实有必要加强引导,防范道德风险。公益平台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慈善服务。

         从长远地看,特别是基于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言,引导个人求助与慈善组织对接,应当是一个比较好的路径。这样可以预防因慈善资源不当聚集到某个求助人而引发信任危机情况的出现。慈善组织可以在合理分配慈善资源的同时,监督管理慈善资金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以维护公众对于慈善行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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