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信托化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购买高额的把人寿保单,实现对财富的保值增值,又可享受保险机构提供的专业化医疗服务和人身保障,同时实现兼顾财富的传承和转移,实现人寿保单的信托化,是一种达到这种功能的最佳途径。

信托(Trust)
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人寿保险信托(LifeInsuranceTrust)
是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么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信托与人寿保险长期以来,我国信托的主要功能对于企业来说是融资、对于一般投资人来说是理财、对于行业来说是金融产品,作为信托发生和发展时最重要的财产转移和传承功能,而人寿保险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信托的这一功能。
(1)信托与人寿保险功能比较投保人投入保费,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投保,当被保险人去世时,投保人的保险费经过保险人放大后交付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实现财产的无争议转移,在这一点上保险实现的是信托的本质功能。而一些保险公司对于大额的终身寿险还提供了“保险金延期领取服务”,可以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将保险金留在保险公司帮助受益人继续管理,按投被保人约定的事项,在条件达到时才给付受益人。如约定每年给付受益人生活关爱金、受益人就学时给付教育金、受益人婚嫁时给付婚嫁金等,还可以防止一次性给付受益人大额现金,受益人没有能力管理或挥霍的风险,而这也正是信托的一个重要功能。
(2)信托与人寿保险当事人比较比较信托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关系人,也能发现这些人的角色何其相似。信托和人寿保险都是在用现在的财富,安排未来受益人的生活,保险是事后的赔偿,是“死”的财富,信托则更加灵活,是“活”的财富,而且所管理的是全资产的整个生命周期。
(3)信托与保险的结合目前,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成为比较流行的财富传承方式。或先购买保险,约定未来保险金进入信托,或先设立信托,用信托财产购买保险,这些做法都将保险与信托结合,可以称之为“保险金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的优势
它同时具备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功能。一般寿险产品只是保证受益人名义上享有保险金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受益人如何才能切实享有其合法权益。保险受益人常常不具备合理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年纪太小或身心有障碍、挥霍过度,甚至由于各继承人或监护人间利益冲突使得合法权益受到危害。
此时,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并不能享受到保险金的好处,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但是,作为一种植根于寿险保单之上的信托行为,人寿保险信托能够在保险合同的义务履行后,还为受益人解决实际的保险金使用问题,是保险功能的一个延续和拓展,是解决在特殊事件中出现的未成年人受益权保障缺位问题的重要途径。信托的角度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特殊的“财产独立性”,投保人和信托公司的债权人都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和针对信托财产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使保险金实现保值增值,达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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